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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俄哈宪法历史演进、发展方向之比较研究
  • 2016-1-5 8:27:21    字数:5812    中俄资讯网www.chinaru.info    来源:人民论坛
  • 【摘要】研究宪法的发展变化,能够充分理解国家社会和历史发展的基本路径。中哈俄三国拥有共同的“红旗”背景,但历史演进分殊,走向各具特色的社会发展道路,形成各具特色的宪法制度。文章分析社会变迁情境下中俄哈三国宪法变化的发展逻辑,探寻三个国家宪法可能的发展进路和发展方向,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宪法作为国家最为重要的法律,明确规范国家发展的基本方向以及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研究宪法的发展变化,能够充分理解国家社会和历史发展的基本路径,探寻国家社会发展的可能方向。伴随着“一路一带”战略的新兴,分析社会变迁情境下中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简称哈国)宪法变化的发展逻辑,探寻三个国家宪法可能的发展进路和方向,对三国促进宪法思想文化交流,对加强宪法比较研究和促进宪法实践科学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宪法“渐进式”的历史演进

    中国几千年的封建制度并没有演化出众多的法律部门,西方法律思想的入侵,改变中国几千年“刑民不分,诸法合体”法律格局。一部《钦定宪法大纲》开启中国宪法立法的新纪元,尽管资产阶级革命派、北洋军阀以及蒋介石政权等各种政治势力都想方设法变种西方宪法,按照自己的意愿设计宪法制度的主题,但最终没有摆脱专制统治的政治格局。社会历史变迁使得中国共产党取得政权,经过三十年国家经济建设,尽管中国经济突飞猛进,但仍然没有“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以“精神利益为纽带”构建的社会结构的非持久性凸显出来,迫使管理者开始寻求以“物质利益为纽带”构建的社会制度。基于中国社会传统的中庸精神,宪法演进步骤采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渐进式”发展模式。

    中国社会结构随着资本主义革命的完成,资产阶级在社会阶层里消失。在近三十年“一大二公”的社会经济结构制度下,人民内部的次要矛盾上升为社会主要矛盾,潜藏在社会成员“皮袍”下的私欲开始显现出来,社会成员之间以“精神利益为纽带”的束缚性逐渐丧失。1978年安徽小岗村十八位农民最为诚实地流露出自己的物质欲望,彰显人性弱点,并把这种人性的弱点充分利用起来,创造了独一无二的“小岗精神”,开始改写社会主义中国法律制度下的宪法演进历史,拉开中国改革开放的序幕,推动中国社会迅速变迁。以邓小平同志为代表的老一辈领导人高瞻远瞩,顺应历史趋势,在社会变迁的大背景下,带领全国人民寻求以“物质利益为纽带”的稳定性社会。

    经济生产效率是人们生存和发展的先决条件。不管社会物质如何分配,必要的条件是必须丰富的物质产品,若没有相应的物质产品,即使再优秀的物质分配模式也是没有意义的。社会进化是社会发展的必然动态趋势,同时也逐步演变为全体社会成员共同的心理期盼,展示着无数小岗村撼动历史的社会推动力量,彰显理性层面人类寻求自身生存的物质效率。社会改革者充分认识到社会经济生产效率的重要性,基于人类思想的顽固性,在推行社会变革时并没有首先修改国家宪法。即使社会经济变革已经进行4年,1982年中国宪法依然写着“社会主义公有制”,并在字面上绝对反对私有制的存在,尽管事实上非公经济已在中华大地上悄悄生根发芽。

    生活在中国社会土壤的改革者,深明中国社会发展形势,对于宪法的形式和内容、稳定和灵活问题,完全以国家政治为核心进行安排。近30年公有制社会政治环境思维下,社会成员的政治教育又是以净化社会成员的思想灵魂为前提,所以中国社会经济结构进化的步伐是以改变社会成员的思想认识为基础的。“贫穷不是社会主义”,告诉人们不能为了社会“公平”忽视物质财富的生产,以“求富”为核心向人们提示社会生产效率的重要性。由于在“求富”的方法上,出现与人们日常批驳或反对的资本主义发展存在一定的复合性,解决人们头脑中反资本主义意识,成为中国社会改革者的首要任务。“计划经济不等于社会主义,资本主义也有计划;市场经济不等于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也有市场”犹如一声春雷,彻底破除中国社会成员关于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姓“资”姓“社”的传统思想束缚,标志着中国社会思想在经济进化上获得根本性的进展。资本市场的渐进式发展模式,顺利进化了1988年中国宪法,私营经济终于写入国家的根本大法。1999年和2004年再次修宪,承认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至此,中国宪法已经巧妙完成社会变迁赋予给宪法演进的基本任务,中国社会经济发展平稳过渡到市场经济建设的轨道。

    中国宪法的历史演进是在悄无声息的思想转变下进行的,国家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大旗坚挺不倒,共产党对国家社会的执政根基固若金汤。社会成员计划经济思维中逐渐生成的市场经济逻辑,使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的资源配置模式在中国经济历史变迁中并行不悖。可以说,中国宪法从公有制向“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的社会制度演进过程中,除社会成员的思想观念更新之外,没有人提出是否应该更换或者拆解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快车,任何人都在宪法的历史演进中受益,找到自己基本权利的最终归宿,使得社会各阶层经过势力角逐,产生市场主体多赢的社会效果。

    俄罗斯宪法“突变式”的历史演进

    俄罗斯作为第一个灵活运用马克思主义,并将马克思主义理论具体化、本国化的无产阶级国家,也是“将红旗插遍全世界”的核心型或领导型国家,在宪法制定和宪法演进的过程中充满着浓厚的大国沙文主义的色彩,拥有大国沙文主义的历史传统,常常表现为不尊重对方国家的独立平等地位,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别人,粗暴干涉别国内政,侵犯别国利益,损害别国主权。俄国沙文主义传统始终伴随着俄国社会的发展历史,奠定俄国宪法变化的大国基调,蕴含着俄罗斯民族的扩张性格,形成俄国宪法历史演进的“突变式”特征。

    俄国历史简短鲜明,历史发展充满着大国扩张主义和沙文主义,形成俄国沙文主义历史传统。9世纪中叶,第聂伯河中游的基辅罗斯建立,标志着古罗斯部族的形成,1462年伊凡三世即位,俄国大国扩张主义抬头,疆域拓展迅速,较短时间内将莫斯科公国版图扩大4倍。其子伊凡四世将公国改名俄罗斯,并将俄罗斯版图拓展到乌拉尔山以东,成为俄罗斯首位沙皇。1613年开启的罗曼诺夫王朝,使俄罗斯成为横跨欧亚美三洲的强国。1721年彼得一世改号称帝,实行君主专制和等级制度。俄国屡次成功扩张,形成俄罗斯民族在哲学思维上“横扫一切”的性格,对一切自己认为不符合自己利益的现存事物,常常采取“推倒重来”的解决方式,在认识和分析事物时存在着非此即彼的“突变式”政治逻辑定式。

    俄国自上而下进行资本主义改革,1861年废除农奴制,是俄国历史上史无前例的社会大变迁。1905年尼古拉一世颁布《国家杜马章程》和《国家杜马选举条例》,1906年颁布《根本法》标志着俄国宪法的诞生。1905~1907年俄国无产阶级社会革命,彻底动摇俄国沙皇统治的基础。第一次世界大战的外部社会环境助推俄国二月革命的成功,俄国历史进化到无产阶级政权与资本主义临时政府同时执政的局面。无产阶级的迅猛发展,推动俄国取得十月革命的胜利,并于1918年7月颁布《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从法律上确立苏维埃政治体制。1922年苏联成立并相继制定三部宪法,俄国伴随苏联三部宪法的颁布,相应制定俄国三部宪法,并在主要内容、外部形式和精神动态等方面都与苏联宪法基本保持一致。1918年宪法彻底否认宪法发展的继承性,坚持马克思主义阶级性观点,积极强调社会意识形态。宪法规定国家是在工人阶级利益领导下的无产阶级专政,完全消灭社会等级,坚决打击剥削制度,成为一部典型的革命宪法和武力宪法。

    1925年俄国宪法稍有变化,规定俄国加入苏联,保留宪法明显的阶级性,但规范条文上开始弱化武力、消灭等规范条文的使用,删除“世界革命”和“全人类利益”的相关规定。该部宪法法律性较强,体现执政者重视法律的一面,改变1918年宪法以政治挂帅为主的风格。1937年俄国宪法初步具有西方民主政治的内容,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成为宪法的部分内容,但却赋予较强的阶级性。以宪法性规范系统化为基础,规范具体的国家法律制度。1978年宪法是在俄国和平时期制定的,基于社会主要矛盾的消失,人民内部矛盾上升为主要矛盾,人民权利意识增强,同时又是西方世界“和平演变”的攻坚时期,各种思想开始泛滥,使得该部宪法成为变化频繁剧烈、最不稳定的宪法。宪法引入“人民”概念,强调公民在法律面前平等原则。该宪法内容明显增多,“民主”成分相对增加①,尽管拓展宪法调整对象,完善宪法法律规范,但已经埋下80年代末苏联解体的伏笔,预示着俄国各种社会力量即将发生重大变化。

    有人称苏联时期宪法为“极权主义宪法”,应该没有太大的错误,但有人将苏联解体归结为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却是完全错误的。马克思主义理论要求人们武力夺取政权,并没有要求俄国执政者在社会建设道路上采用“党政不分的集权管理体制”。政治上暴力恐怖和充分压制,不是实现共产主义的必要条件,反而成为阻碍社会主义发展的羁绊。维辛斯基提出的“法律工具主义”的集权思想,错误地理解马克思主义法律指导思想,并将马克思主义法律视为统治阶级工具,直接导致法律实施的虚无主义。俄国宪法为与西方宪法相区别,自我定位为社会主义宪法,并将经济发展的市场经济资源配置方式作为划分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的标志,这使其丧失了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下尝试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的良好机遇。

    20世纪80年代之后,俄国社会再次发生剧烈变化,以共产主义“精神利益为纽带”结成关系的社会成员,因为精神利益的飘渺和物质利益的引诱,平均主义的分配模式,人与人之间的物质利益纽带得不到加强,开始放弃革命时期为脱离赤贫而努力奋斗的战斗精神。特别是社会精英的物质利益得不到保障,个人权利不能物化为财富,加之西方“和平”演变势力的渗透,苏联社会主义大厦根基彻底动摇。1993年俄国宪法再次对历史进行颠覆性推倒,制定一部具有西方民主精神的新宪法。这部宪法是在苏联解体的政治大地震语境下进行的,实现苏俄宪法向俄国联邦宪法的理想转身,在基本制度和发展方向上都是对苏俄宪法的全盘否定。确认苏联剧变、俄罗斯独立的事实,确立了法国式总统制,赋予总统极大权力。经过苏联解体前后的民主化、自由化改革,在既定事实上使俄罗斯走上了一条完全西方化宪法的道路。有人认为俄国宪法体制更多相似于法国政体,但俄国缺少法国应有的民主历练,叶利钦、普京式的政治精英人物将成为俄国民主招牌下的专制核心。

    哈国宪法“被动式”的历史演进

    哈国直至脱离苏联并独立后,才称得上是真正民族意义上的国家。从沙皇俄国统治转变到苏联专制统治,哈国都以无奈的心态被动接受。1861年沙俄废除农奴制,部落意义上的哈国已经成为俄国的一个行政区,如果说哈国也有资本主义意义上的宪法,那也是沙皇《根本法》时代的烙印。俄国社会急剧变迁,对远在中亚的哈国影响不大。不管是沙皇时代的根本法,还是资产阶级的临时政府,尽管时代变化得轰轰烈烈,但对远在中亚的哈国而言,都是民族国家社会变迁历史舞台旁边的看客。

    俄国十月革命胜利后,哈国相对独立为阿拉什自治共和国。1920年成立吉尔吉斯苏维埃社会主义自治共和国,属俄罗斯联邦。1925年中亚各国按民族划界,改称哈萨克苏维埃社会主义自治共和国。1936年改为哈萨克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并成为苏联的加盟共和国。至此,哈国被绑到苏联的战车上,与苏联一道共同度过55年的春秋,最终于1990年发表主权独立宣言,并于1991年改称为哈萨克斯坦共和国。

    哈国作为苏联的加盟共和国,尽管成立时即有自己的国家宪法,但基于苏联时期的无产阶级专政,哈国宪法事实上从属于苏联宪法,哈国立法机关并没有积累多少宪政立法的经验。苏联突发的社会激烈变革,将哈国推到无所适从的地位,社会精英似乎没有做好国家独立的准备,在突如其来的国家独立运动中仓促应对,甚至不少人仍活在苏联时代,有些人并不愿意从苏联脱离而独立。哈国社会成员甚至社会精英的宪法思维,环绕在从属与依赖苏联的思维框架之下,没有从苏联体制窠臼里走出。1993年哈国制定宪法时,立法思维和结构模式仍然保留大量苏联建构框架的诸多内容,甚至哈萨克最高苏维埃仍是哈国的最高议事机关。

    西方关于“和平演变”的努力主要是对苏联发起的,或者说是针对俄国发起的,并没有把“和平演变”的矛头指向哈国,但哈国新兴知识阶层以及深受西方思想影响的社会精英,却十分钟情于西方的民主制度,并按照西方三权分立思想确立哈国的宪法体制。由于哈国几百年从属于沙皇或苏联集权专制的历史背景和社会演化前提,完全西化的哈国宪法并不适应于哈国的国情和现状。哈国社会精英不得不对1993年宪法进行大刀阔斧的改革。短短两年将宪法的议会制改为总统制,并将三权分立的政治结构,变革为以总统为核心的三权制约,实际将总统权力演变为典型东方国家特色的个人集权体制。

    结语

    中俄哈三国互邻,从漫长的亚欧历史中走来,在互为交叉的历史顺序中各自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人类社会的历史演进,推动中哈俄三国宪法在历史中演进。中国深受儒墨道法及周边文化思想的影响,表现文化的稳定性和悠久性。统治者表现出驾驭新事物的成熟和稳重,确保中国社会政治结构稳中求变,处乱不惊,宪法变化表现出“渐进式”特征。俄国作为东西方文明的连接点,国内民族文化多元。当宪法遇沙文主义和领土扩张时,宪法将完全掌控中央集权的历史之下,体现俄国“强权统治”与“集权专制”的社会进化,彰显俄国宪法“突变式”特征。哈国作为融合几千年中亚各族文明的草原文化代表,基于草原文化生活的分散性和流动性,以及哈国夹在中俄两国的历史现实,社会氛围充满着对部落首领的敬仰和崇拜,奠定哈国宪法历史演进的“被动式”基调。

    (作者为伊犁师范学院法学院副教授、中国新疆与周边国家合作发展研究中心法律研究所主任;本文系中国新疆与周边国家合作发展研究中心基金资助项目“中亚五国宪法与中国宪法制度比较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2014XJNCCDRC02)

    【注释】

    ①温恒国:“功能主义视角下的俄罗斯宪法变迁—评《俄罗斯宪法:本质、演进与现代化》”,《北大法律评论》,2008年第9期,第239~247页。

    责编/丰家卫(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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