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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专访宋才发教授:建设与新时代网络强国相适应的网络治理体系
  • 2019-11-30 10:56:30    字数:8640    中俄资讯网www.chinaru.info    
  • 宋才发教授资料图

        中俄资讯网北京报道:党的十九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网络强国建设,做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重要部署,提出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探索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互联网发展之路。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强调要“建立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加强和创新互联网内容建设,落实互联网企业信息管理主体责任,全面提高网络治理能力,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日前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首任院长、二级教授,广西民族大学杰出人才引进教授,贵州民族大学特聘教授宋才发,就如何建设与新时代网络强国相适应的网络治理体系问题,接受了新华网、人民网、中俄资讯网等海内外多家媒体的专访。

    资料图:宋才发教授应邀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国防大学给外国少将军官和司令官授课

        记者:请您谈谈我国建设新时代网络强国的新目标是什么?

        宋才发教授:十九大报告首次提出要“加快推进新时代网络强国建设”目标。建设网络强国的战略部署要与“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同步推进,向着网络基础设施基本普及、自主创新能力显著增强、信息经济全面发展、网络安全保障有力的目标不断前进。互联网日益成为创新发展的先导力量和驱动力,深刻地影响和改变着人们的思维方式和生活方式。没有网络现代化就没有国家信息现代化,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国家主权安全,没有网络信息化就没有国家现代化。因此,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是新时代网络强国建设的行动方向和奋斗目标。网络强国建设的落脚点是“造福社会、造福人民”,让人民群众享有更多的获得感。当下中国网络安全产业发展的主要矛盾,是网络产业发展的深度和广度难于支撑网“络强国建设”的战略目标,保障国家事业战略支撑力和促进全球治理体系变革的国际竞争力难于满足现实需要之间的矛盾。确立互联网信息化为新时代新的生产力和新的发展方向,有助于网络安全产业发展主要矛盾的解决,有助于引发生产关系的重大变革,推动和实现数字经济优质化、数字治理高效化和惠民化。为实现“新时代网络强国建设”的奋斗目标,迫切需要在发展理念上,朝着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基本普及、网络安全保障有力、信息经济全面发展,自主创新能力不断增强的具体目标努力。在发展目标上,朝着加快用网络信息技术推进社会治理,加快数字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推动力,加快增强网络空间安全的防御能力,加快提升中国对网络空间规则的制定权和国际话语权。在服务对象上,需要时刻牢记“以人民为中心”的服务宗旨,快速更新信息产品形态,提供多样化的信息服务模式,不断拓宽网络在民生改善中的深度和广度。在治理方式上,需要增强维护国家网络安全的思想意识和行动自觉,不断提升网络自主创新能力,不断降低生产应用成本,依法促进和提高网络信息化管控水平,为广大消费者提供“用得起、用得上、用得放心”的信息服务,让人民群众在“新时代网络强国建设”的进程中“拥有更多的获得感”。互联网网络空间作为人类共同活动的空间,世界各主要国家都把互联网作为未来竞争的战略方向,致力于争夺网络空间发展主动权;互联网发展对中国国家主权、发展利益、民生安全提出了诸多新挑战。

    资料图:宋才发教授与外国少将军官和司令官合影留念

        记者:为什么说建设新时代网络强国必须以自主创新为基石?

        宋才发教授:由于当下的互联网核心技术主要操纵在人家的手里,互联网核心技术实乃国之重器,未来发展必须坚持核心技术“自主创新”原则不动摇。在“十三五”乃至更长的一段时期内,中国必须找准重心、保持恒信、下定决心,紧紧抓住“核心技术自主创新”这个“牛鼻子”,实现互联网领域核心技术的重大突破,构建安全可控的互联网信息技术体系,真正掌握网络空间国际规则制定和国际话语权。要实现核心技术自主创新,就必须有计划、有成效地推进互联网领域核心技术的应用和研究,瞄准和紧跟世界互联网信息技术发展的前沿,加强对互联网核心层面、关键环节的顶层设计,尽快补齐中国在互联网信息领域核心技术的短板,为新时代网络强国建设奠定坚实基础。独立自主地掌握现代网络核心技术,既是抢占高科技国际竞争高地的迫切需要,也是经济大国实现高质量发展的根本保证。互联网核心技术单纯靠“化缘”“乞求”是行不通的,长期依赖某一两个国家供给也是不现实和靠不住的。自2018年春以来,美国总统特朗普在科技核心技术上,“把中国人的脖子卡得死死的”就是一个血淋林的教训。中国要实现在核心技术上不再受制于人,就必须卧薪尝胆、举全国之力,构建属于自己安全可控的信息技术体系,实施“大数据安全”和“大数据发展”同步推进,以此替代当下垄断市场的外国技术体系。中国在核心技术自主创新研发上,既有动力也有人才,只要勠力同心是可以做到的,也是有先例可循的。譬如,中国已经基本构建了自己的“北斗体系”,可以替代原来垄断市场的“GPS体系”。因此,加快推进国产自主可控计划和构建安全可控信息技术体系,是新时代网络强国建设的“牛鼻子”,必须毫不动摇、死死抓住不放。《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早已确定发展高端通用芯片及基础软件产品、核心电子器件的重大专项,其主要目的就是要用自己研发生产的高端通用芯片(CPU)和操作系统等基础软件,替代过去和现在正在使用的Wintel体系。依据国家工信部的近期评估,中国的国产硬件已经从原来的“不可用”发展到“可用”,而且正在朝着“好用”的方向推进。国家必须以制定具体制度和立法的方式,确保在网信项目的规划立项、招投标、实施方案制定、精准实施和验收评审等具体环节上,严格按照高标准、完全自主可控的评估标准和评审体系进行,任何半点马虎都有可能导致所有研发工作前功尽弃。必须加强中国数字经济建设的顶层设计,充分发挥数字经济“边际报酬递增”的后发优势,精准把握数字经济可持续性、高渗透性和外部经济性特点,不断壮大和提升中国数字经济的发展质量和总体规模。

    宋才发教授资料图

        记者:为什么说建设新时代网络强国要塑造空间主权的大国形象?

        宋才发教授:中国人民经历了或正在经历三个极为重要的发展阶段:第一个重要发展阶段的标志,是在新中国成立的时候,毛泽东在天安门城楼上高呼:“中国人民从此站起来了!”“站起来”是新中国第一次向世界展示的“中国形象”。第二个重要发展阶段的标志,是在中国改革开放之初,邓小平就说:“要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先富带动后富,走共同富裕的道路。”“富起来”是新中国第二次向世界展示的“中国形象”。第三个重要发展阶段的标志,旧是习近平在“十九大报告”中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中华民族迎来了“强起来的伟大飞跃”。“强起来”将是新中国第三次向世界展示的“中国形象”。中国要想在21世纪真正“强起来”,就必须有一个好的科技制高点,就要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包括经济、政治、国防、科技和网络空间在内全面强大起来。新时代网络强国战略思想立足实践、尊重实践。譬如,2015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首次提出“国家网络空间主权”概念,并且将其作为“国家主权”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2017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首次将“维护网络空间主权”与“国家安全”并列为立法目的。新时代网络强国战略思想,把“以法治网”作为网络空间治理的基础性手段,强调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突出网络空间立法、执法、守法和司法的重大权威价值,从而确立了法治在网络空间治理中的主导地位。互联网技术深刻地改变了公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通过法治作用协调国家、社会和公民的利益诉求,公民通过增强法治意识和法治观念,在网络空间自觉遵守道德、公德和法纪,同样能够赢得和增强国际社会对国家形象的良好评价。在互联网突飞猛进的新时代,国家形象已经从遥远的社会想象转变为数字形象,网络空间的国家形象从间接传播转向直接展示,而且国家形象不再只是国家客观物质基础的事实呈现,在更大的程度上以信息符号的创造和重组实现国家形象再造,不同国家的文化底藴塑造不同的国家形象。尽管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博大精深,但是它在虚拟的网络空间里,呈现的只是分门别类的“碎片化”状态。而专门系统的文化传播则可以提升国家形象,这即是说网络文化对现实文化共同体的冲击是巨大的。网络化和数字化拓展了人们生活的空间,网络空间正在成为国家主权的新疆域,网络空间的存在是“网络空间主权”存在的前提,也是政府开展网络空间治理的依据。当下世界上的互联网领域并不公平,其突出表现就是网络发展不平衡、网络空间秩序不合理、网络运行规则不健全等。世界范围内通过互联网侵犯个人隐私、实施网络监听、窃取别人国家机密、侵犯知识产权、网络攻击、网络犯罪和网络恐怖活动等频频发生,表明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实属必要和必然。中国已经或正在走出一条具有自身鲜明特色的互联网治理之路,为世界其他国家尤其是不发达国家平等自主地发展自己的互联网,依法治理互联网提供了效仿和可资借鉴的经验。

        记者:建设新时代网络强国为什么要构建大数据发展责任共同体?

        宋才发教授: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大数据是一种基础设施、一种创新技术、一种战略资源、一种生产要素、一种科技产业,也是一种互联网背景下的治理技术。大数据是信息化发展的崭新阶段,已成为经济社会发展、产业结构升级和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核心驱动力。构建大数据产业发展战略,既是拓展新的发展空间、培育新的发展动力的重要途径,也是推进智慧社会、数字中国、创新型国家和网络强国的关键之策。把大数据运用到政府科学决策、精准服务、精细管理和高效协同方面,确实是提升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手段。因此,习近平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次集体学习”时指出,一定要加快完善中国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推进数据资源整合、开放共享并保障数据安全;要加快构建自主可控的大数据产业链、价值链和生态系统,瞄准世界高科技发展前沿,集中优势资源共同突破大数据核心技术。大数据技术能够帮助人们从各种类型的数据中,快速捕捉和获取对自己有价值的信息,可以降低公共决策的偏差概率,提高公共决策科学化、数据化水平。通过大数据分析还可以有效获取公众对公共服务的质量评价,有利于政府职能部门以更加灵活的方式、更加精细的服务提升公共服务的质量。所以习近平认为,善于获取有用数据、分析数据、运用数据,是执政党和政府领导干部做好工作的一项基本功。网络信息安全问题是大数据时代面临的重要问题,诸如网络病毒、黑客攻击、信息泄露、系统漏洞等,各种各样“人为的”“非人为的”安全隐患,无一例外地成为信息技术应用发展的障碍。通过国家立法方式把网络空间纳入国家疆域的范畴,“网络空间安全”也就理所当然的成为“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网络安全与高科技发达国家相比较,目前存在着一个非常致命的弱点,就是关键的信息基础设施多数使用的是外国技术设备,其核心技术多掌握在以美国为首的几个主要发达国家手里。在互联网大数据时代,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国家的整体安全,保障互联网大数据安全和国家安全刻不容缓。5月26日“2018中国国际大数据产业博览会”在贵阳市举行,国家主席习近平在致大会的贺信中,突出强调了网络空间责任共同体、命运共同体和利益共同体的责任担当,向世界各国阐发了“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中国方案”的新内涵。这个新内涵的主要内容就是:(1)加强国际合作、促进大数据产业健康发展,已成为应对数据安全、网络空间治理的硬需要;(2)围绕建设网络强国、数字中国、智慧社会,全面实施国家大数据发展战略,已成为中国未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新途径;(3)时代发展促使智慧生活牵引大数据产业创新发展,已成为人类社会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强劲动力。

        记者:建设新时代网络强国为什么要提升公民互联网数字能力?

        宋才发教授:互联网快速发展和实际运用的普及,正在深刻地改变着语言的使用生态。诸如盲目效仿国外已被唾弃的词汇语言比比皆是,吸引人眼球的“新潮网络词汇”俯首可拾,低俗浮夸的词汇语言屡见不鲜。有些人为了在网络上追求自我、张扬个性、极具宣泄,不按套路书写、不按规矩说话,语言表达极具情绪化和过度调侃,导致的结局就是人们“看不懂”“听不懂”“无法接受”,低俗的网络语言销蚀社会正能量,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青少年对汉语的认同、对中华文化的自信,扰乱了中国人的语言交流方式和交流习惯,更为严重的是侵害了中国网民正常的话语交流权。在互联网网络语言泥沙俱下的情况下,为了维护公民合法的互联网语言权益,迫切需要通过网络治理净化网络语言、规范网络语言。从保障公民互联网数字能力的视角出发,建议各级政府教育部门加强对中小学生汉语规范化教育,加强对青少年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建议各级工商行政部门加强对大街小巷匾牌、楼堂馆所商业广告牌的彻底清理,一律规范使用汉语标准的简化字;工信部门建立网络语言使用和传播监管机制,定期公布汉语禁用词汇和慎用词汇清单,在抵制低级庸俗网络语言的同时,弘扬中华民族语言文化之美。网络安全说到底是在打一场高科技“人民战争”,在21世纪这场看不见硝烟、没有刀光剑影的科技战面前,每个公民都肩负着义不容辞的责任。国家始终致力于全面提升公民的数字能力,始终坚持网络安全与网络发展并举,就因为网络安全竞争的决定性因素是人不是物。从小学生到成年公民数字能力的普遍提升,有利于夯实国家网络安全的社会基础,有利于公民增强对国家网络空间发展战略认知和支持的力度,有利于促进国家互联网信息科技与信息产业质量的整体提升,有利于更好地理解国家网络主权是保障公民网络权利的根本前提,有利于动员和增强社会对网络安全态势感知和攻防对抗能力的提高。在互联网治理方面,各级政府是主要责任人并承担主要责任,要引导和鼓励公众通过互联网参与公共事务,让人民群众有条件和机会监督政府,促使公权力运行更加公开透明。要进一步深化互联网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大数据国家治理平台和分层分级政务数据开放平台,优先开放文化教育、食品安全、交通出行和产品质量诸多方面的数据,推动政府政务资源整合和开放共享,实现跨地区、跨部门、跨系统、跨业务的协同治理和共享服务。

        记者:建设新时代网络强国为什么要加强对网络空间秩序的管控?

        宋才发教授:网络空间是一个超越语言、种族和国界的独立世界,似乎应当通过某种世界性的法律来规范和维护它才行。但由于主管、操纵、使用网络空间的众多具体原因所致,一定区域范围内的互联网网络空间都会有自己的网络秩序,这些有界别、带有民族性、国家性和地域性的网络空间,在其存在发展、操作运营的过程中,必然会形成各具特色的秩序规范和法律规定。必须承认和清醒地认识到,互联网网络空间的存在和发展,确实有它自身发展的内在规律和不可违抗的秩序规范。譬如,在现实世界里有“侵权”概念,在互联网的网络世界里,相应的也必然有“侵权”这个概念;在现实世界里有“物权法”的法律规定,在互联网的网络世界里也需要“物权法”予以规范。总之,“无规矩,不成方圆”。除了国家法律的规范约束之外,更多的还需要政府对网络空间秩序发挥必要的管控和引导作用。在互联网新技术不断升级的同时,国家“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网络安全也受到了严峻挑战,诸如威胁网络空间合法权利、网络攻击威胁国家安全、“网络疆界”划定制约主权范围、“全球公域”理论挑战国家主权等。必须依法加强各级政府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保护,尤其要加强政府对网络安全事件应急指挥能力建设,积极推进和加快发展网络安全产业。2016年12月发布的《国家网络空间安全战略》,就彰显了中央政府对网络空间安全维护的高度重视。各级政府必须牢固树立正确的网络安全观和信息安全观,进一步完善网络安全的法规体系和相关制度体系,严格落实网络核心技术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防护责任,依法严厉打击电信诈骗、发布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侵犯公民个人隐私等网络违法犯罪行为,充分发挥网络引领社会舆论作用,引导社会建设“风清气正、清朗洁净”的网络生态。面对众多青年学生网民借助互联网产生的庞大话语力量,在政府与青年学生网民之间,已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单纯的教育者和被教育者的关系。政府应当重视对青年学生网民话语力量的调控,加强对青年学生网民的细心指导和引导,既不能失之以“偏”,也不能失之过“宽”。政府尤其要运用互联网引导社会舆论发展的正确方向,通过政府自身的权威力量和官员们的榜样作用,规范网络话语使用权和话语空间,从整体上提升青年学生网民的政治理性和法治精神。教育部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校园网路管理工作的意见》,宗旨就是用以指导和规范大学生网民的互联网话语实践。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强调要遵循“依法科学管理、保障和促进发展”的方针,全面落实公安机关执法责任,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对网络承办单位、网络经营单位、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进行监督检查;针对互联网提供服务的类型,对提供互联网公共上网服务的内容、形式、技术安全保护措施等相关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对防范恐怖袭击的重点目标、与国家重大网络安全保卫任务相关的互联网安全等进行监督检查。

        记者:建设新时代网络强国为什么要强化对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

        宋才发教授:互联网、大数据和人工智能,已成为新时代网络强国建设的重要内容,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已成为新时代网络强国建设的主要抓手,加强和完善对互联网、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更成为当务之急。国务院早在改革开放之初的1978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加速发展集成电路和电子计算机研究。1994年中国全功能接入世界互联网,同年国务院颁发《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央政府在中国信息化的萌芽阶段,就高度重视和关注对网络知识产权的法律规制和保护。为推进中国信息化事业的快速发展提供法制保障,为运用刑事和治安管理手段处罚各种网络违法犯罪活动,在进入新世纪的200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及时颁布了《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开启了中国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立法的新境界。仅在这个阶段就先后出台了电子签名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时填补了许多在互联网信息、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立法的空白。网络的开放性意味着任何人都可以在互联网的网络空间里,就国家的某一立法事项发表个人看法或提出建议,任何一位网民都可以就某一立法事项参与广泛而热烈的讨论。政府应当欢迎公民通过互联网参与国家的立法活动、监督立法活动,以充分反映人民群众的真实想法和意愿,促使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充分反映人民意志。譬如,2003年孙志刚这位年轻打工者,在广州一家“收容人员救治站”被活活打死。这则爆料新闻被一些门户网站转载后,社会舆论跟随迅速发酵,网民们就“收容遣送制度”和“暂住证制度”是否应当废除的问题,展开了一场旷日持久、广泛而热烈的讨论。最终促使《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这个在中国实行了20多年的法规得以废除,新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得以出台。这个实例表明在大数据时代,法治是国家治理的基本方式,良法是善治的基础和前提,必须运用大数据提升国家治理水平。这个实例同时还说明,在互联网新时代,立法者必须用真实的大数据说话,没有靠得住的大数据作支撑,立法者将失去发言权或丧失立法的合法性。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先后制定出台了网络安全法和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等法律规范,确立了网络与信息安全保护的基本制度;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的立法、修法过程中,通过对刑法、民法总则、广告法、食品安全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的制定与修改,为依法打击和严惩网络知识产权领域的网络诈骗、网络坑害消费者权益、网络名誉侵权、非法出售与获取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法律支撑。还需要指出的是,在互联网、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的背景下,即使是单纯的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活动,也必须体现以“人民利益为中心”的原则立场,体现“与时俱进”的法治思维和方法,以“抓铁留痕”的数据来推动立法决策,增强立法的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在降低守法成本和执法成本的同时,有效防止和剔除部门利益与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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