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设为首页   本站导航   关于我们   繁體中文

注册 | 登录

今日推荐 >>    

  1. 您的位置:中俄资讯网  >  华人华商  >  正文

    字体大小:    

  • 通知:驻俄使馆不再办理涉房产交易委托公证
  • 2018-3-28 13:41:12    字数:681    中俄资讯网www.chinaru.info    
  •     中俄资讯网讯:据中国驻俄罗斯大使馆网站消息,根据中国主管部门对涉房产交易委托公证的最新要求,以及《司法部关于公证执业“五不准”的通知》相关精神,使馆发布提醒,现不再办理涉房产交易委托公证。

      一、申请人办理涉房产交易委托公证,须提交房产证明或财产权属证明、身份证明、户口本、夫妻关系证明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由于驻外使领馆暂不具备对上述材料进行实质审查的条件,因此原则上不再办理上述公证。

      二、如申请人坚持办理涉房产交易委托公证,使馆审核同意受理相关申请后,将在公证词中加注:“本公证书仅证明所附文书上的签字、指印或者印章属实,不证明文书中提及的身份证、房产证等其它财产权属证明的真实性,亦不证明文书申请人对文书中提及的财产等具有处分权。”同时,申请人须书面承诺同意对公证证词进行加注,并自行承担公证书不被国内用文单位接受等风险。

      三、委托内容需遵循“重大事项一次一委托”的原则。如系办理售房委托公证,1份委托书中,不能同时出现授权受托人办理抵押、解押、出售等2项或以上重要事项的内容;不得设定委托人不可撤销、受托人代为收取售房款等类似内容。

      如系办理购房委托公证,1份委托书中不能同时出现授权受托人办理全款购买、抵押贷款购买等2项或以上重要事项的内容,且须在购房委托书中写明拟购房产的具体地址(如XX省XX市XX区XX街道XX楼盘X栋X单元XXX室)。

      房产交易涉及申请人的重大切身利益,为避免财产受到不必要的损害,使馆建议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亲自回国办理,谨慎选择委托。

        中俄资讯网www.chinaru.info  点击浏览今日全部新闻 >>

  • >> 点击进入新闻中心 体验更多精彩 >>
  1. —— 浏 览 今 日 更 多 新 闻 ————

版权与免责声明:欢迎转载中俄资讯网内容,本站内容都是在投入巨大采编成本,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后形成的智力成果,其著作权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的保护。1、凡本网注明来源为“中俄资讯网”的所有作品,包括文字与图片,未经本网授权欲转载的,请注明出处:中俄资讯网www.chinaru.info;2、凡注明“来源:xxx(非本站)”的作品,均采编自其它媒体或经推荐后使用,本网转载或采编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此类稿件并不代表本网观点;3、本站充分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您认为我们转载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您在一个月内通知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谢谢支持配合!
Copyright·2009–2021 (中俄资讯网 www.chinaru.info 版权所有) 备案号:京ICP备19042334号-1 工信部备案管理系统:beian.miit.gov.cn 俄联邦注册号:C/R—821918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