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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俄罗斯等各独联体国家议会权力比较研究 全文
  • 2011-5-27 17:41:36    字数:4447    中俄资讯网www.chinaru.info    《致富时代》王智博
  •   (五)一院制国家的议会职权

      在乌克兰,其“最高拉达的权限范围很大,居独联体各国之首”。主要包括:修改宪法和通过法律;批转或废除国际条约;确定全民公决和总统选举;对总统进行弹劾;监督国家预算;广泛的对经济、社会、外交、军事等问题的决定权;确定例行和非例行的地方自治机构选举;监督内阁和总统工作等等。另外,乌克兰议会所拥有的人事权和质询权范围远远广于其他独联体国家,比如:国有财产基金会主席、国际广播电视委员会主席、国家银行董事会成员等职务的决定权等许多人事权是其他国家议会没有的。对地方自治机关领导人、所有的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发出质询,而不论其隶属关系和所有制形式,这也是独联体绝大多数国家议会所没有的权力。同时,其议会也有权审议内阁责任问题,通过对政府的不信任案。不过议会一次例会期间和批准内阁施政纲领后一年内,审议内阁责任问题不得超过一次。

      摩尔多瓦宪法只规定了议会的基本职权,主要包括:通过法律、决议和决定;确定全民公决;解释法律;监督政府;确定外交、人事、军事等问题;通过大赦令,依法停止地方公共管理机关的活动。当然,其议会也有权弹劾总统,有权对总统提出的总理候选人进行信任表决,质询政府及其成员,讨论对政府的不信任案。而且议会还有权重新审议宪法,这点比较独特。最重要的是,其宪法规定政府对议会负责,着是独联体其他国家宪法没有规定的,充分体现了其议会制政体的特点。

      阿塞拜疆宪法将议会职权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先确立了议会职权的一般原则,第二部分规定议会管辖的问题。这是比较独特的设计。前者笼统规定了国家、社会生活的基本问题。后者则相对具体的规定了议会职权,主要包括行政区划、大赦、批准总统命令、弹劾总统、解决对内阁的信任问题、确定全民公决、成立检察院(此部分职权由其单独行使)、设立驻外代表机构、监督预算、决定部分重要人事问题、决定重要军事问题(此部分职权由议会根据总统建议或请求行使)等等。由此看来,议会受总统的牵制很大,其“宪法权力实际上并不是很大”。亚美尼亚议会受制于其他权力机关,特别是国家总统。比如解决宣战、大赦、国际条约、央行行长任命等重大问题,必须根据总统建议;决定国家预算和行政区划问题必须听取政府建议;停止总统的重要命令和措施以及罢免其任命的宪法法院法官必须获得宪法法院的支持;如果在宪法法院成立后不能任命院长,则由总统任命。当然,议会也有质询权、对政府表示不信任权。但是受到严格的条件限制。而且,它也不拥有对总统任命总理的同意权、修改宪法权、确定全民公决权。可以说,亚美尼亚议会相对于其他成员国来说,其手脚被其他机关尤其是总统束缚得很紧。

      格鲁吉亚议会也无权确定全民公决和修改宪法,只有权将宪法修正案提交全民讨论。不过,其人事权力较大。它可以根据总统建议或推荐任命或罢免最高法院院长、总检察长、监察院长和任命任命最高法院法官以及罢免国家银行全体董事等等。而且,议会有权否决总统任命的政府成员和提出替代人选,这是其他成员国所没有的特色。另外,其议会只有权批准或废除国家签署的部分重要国际条约和协定。这也是一大特色。

      土库曼斯坦的议会制度是独联体国家最特殊的,其议会的职权划分较为奇特。其人民委员会由总统担任主席,拥有通常议会的职权。但它是以决议而不是立法方式行使诸如立法、确定全民公决、制定议案、变动国界和行政区划、批准或废除条约、解决战争与和平问题等方面的权力。“由于建立和实施这样一种特殊机制,土库曼斯坦议会的职权范围极为有限”,主要包括:通过、修改、解释宪法和法律;确定总统、议会选举事宜;监督政府及对其表示不信任;赞同或否决对最高司法机关负责人的任命;监督预算;审查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及合法性、解决总统因病而提前解除职务问题等等。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独联体各国为了成功转型而作了很大努力。在议会制度上面,他们在克服苏维埃的某些弊端的同时积极引进西方的经验和做法,并且也都十分重视走自己的民族发展道路,建立符合本国国情的模式。由于各国处于社会转型的不稳定期,它们都赋予了总统相当大的权力以保证国家的稳定。但是也没有忽视议会的民主监督作用,努力避免高度集权和专制的危险。另外,各国现行宪法也具备了过渡时期的特点,它们的议会制度也必然会不断地完善和发展。

      参考文献:

      [1]刘向文,宋雅芳.俄罗斯联邦宪政制度[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2]邢广程,潘德礼,李雅君.俄罗斯议会[M].北京:华夏出版社,2002.

      [3]任允正,于洪君.独联体国家宪法比较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

      [4]任允正,于洪君.独联体国家宪法比较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

      [5] 任允正,于洪君.独联体国家宪法比较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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