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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解读:集装箱运输方式下进出口商选用FCA术语的优势分析
  • 2015-6-10 11:32:06    字数:4628    对外经贸实务 作者:林发芝    首发子站:中俄资讯网
  • 如果把互联网比喻成抹平世界的“推土机”,那么在“推土机”工作之前,集装箱其实已经把世界连接在了一起。集装箱的标准化带来了运输效率的提升和运输费用的下降,使得地球上任何一个地方生产的产品都可以快速而低廉地运送到“门到门”有需求的地方。在这样的背景下,改变外贸进出口商固守FOB术语的现状尤为迫切,本文在与FOB比较的基础上,分析了进出口商选用FCA术语的优势。本文认为,在集装箱运输方式下,采用FCA术语货物可在出口国任何地点交承运人,并能实现交货点和风险点同时转移,具有比采用FOB术语更多的优势。首发子站:中俄资讯网

    一、问题的提出

    自上世纪70年代以来,集装箱运输方式因其“可以在发货人仓库装货,中途无需从箱内取出重新装卸,而是直接运到收货人仓库卸货”的“门到门”集合化运输特点,使得货物的运输过程安全、便捷。发展至今,集装箱运输已成为国际货物运输的主要方式,国际货物运输已进入“集装箱时代”。

    在集装箱运输方式下,如果是整柜,运输服务提供商直接安排集装箱到工厂的仓库装货,卖方就此履行了交货义务;即使是拼箱,卖方也只需将货物运输到集装箱货运站交给运输服务提供商装柜,完成交货。货交承运人的FCA术语与集装箱运输方式高度吻合,使卖方只需在其所在地或其他指定地点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而无需将交货地点固定在装运港(PORT OF LOADING)船上;对于买方来说,因为集装箱运输所提供的“门到门”服务,FCA术语下办理进口运输手续也并不比FOB 复杂。而采用FOB术语因只能适合水运、买卖双方风险划分点在装运港船上,将集装箱“门到门”的运输分割为“启运地仓库到装运港、装运港到目的港、目的港到收货人仓库”三段,增加了货物交接过程中风险点和费用点,加大了外贸合同履行的成本,特别是现在有很多集装箱货物在抵达目的港后还要继续采用铁路或公路运输才能到达买方的指定地点,采用FOB术语具有明显的局限性。

    然而在业务实践中,进出口商由于长期形成的只采用FOB术语的习惯做法以及对FCA术语认识的不足,往往不加区分地采用只适合水运的FOB术语,带来很多的不便或纠纷。根据国际商会20世纪90年代对40多个国家的调查统计,FOB在使用频率上超过了40%,排在第一位;2009年,我国对外贸企业使用价格术语的调查结果显示,FOB术语的使用比例为33.94%;据国际船东组织的一项统计显示,80%以上的进口方首选FOB实施货物的海洋运输。这一运输方式变革和固守FOB术语的矛盾,往往会给进出口双方带来额外风险和不必要的损失。首发子站:中俄资讯网

    二、出口商选用FCA的优势

    (一)降低出口商因船货衔接所带来的风险

    在集装箱运输中,如果采用FOB术语,即使出口商在工厂仓库或者集装箱货运站已经将货物交给承运人,但从仓库或者集装箱货运点至装运港船上的这一过程中的风险仍然由出口商承担,只有集装箱全部运到船上之后风险才转移给进口商。这就造成FOB条件交货点与风险点分离,出口商在已经无法控制货物运输的情况下,还要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不可预期的风险和费用。

    案例一:2009年9月,东阳卓越贸易有限公司和日本K进出口有限公司签订了以FOB为价格条件的销售合同。两个月后卖方完成备货,在工厂将货物装箱并交给货运代理运往装运港。但在运往装运港的途中,由于下雨路滑再加上司机疲劳驾驶,集装箱车翻车,导致所载的部分货物损失;离装运期很近,来不及重新补齐货物,于是因短装卖方向买方支付了大笔违约金。本案中,卖方在工厂仓库已经将货物交给货运代理,但工厂仓库到装运货船上的风险和费用仍由卖方承担;如果采用FCA术语,卖方就可以在工厂完成交货,同时运输风险和费用随着货交承运人转移给买方,也就避免了卖方不可预期的各种风险。

    (二)减轻出口商交货过程中的损失

    从集装箱“门到门”运输被分割为进出口双方分别负责的情况来看,在FOB条件下,船货衔接中货物和船只同时到达装运港的可能性很小,往往是出口商先将货物从工厂运往装运港等待接货船舶,但进口商由于自身经营、价格变动、市场变动等原因,不租船订舱或者拖延派船接货,这样极易给出口商带来额外的风险和损失。

    案例二:2006年10月,福建省C公司与阿根廷D公司签订了一份价值1200万美元的FOB大豆出口合同。合同规定“买方需于2007年2月派船到漳州港接货,若在此期限内不能派船到漳州港接货,卖方同意保留30天,但期间产生的仓储、利息、保险等一切费用皆由买方负担。”2007年2月16日卖方已备妥货物并运往漳州港,但直至3月28日买方仍未派船。于是卖方向买方提出撤销合同并保留索赔权,但买方在没有与卖方进行任何联系的情况下,5月16日接货船只才抵达漳州港。卖方拒绝交货并提出损失赔偿,买方则以未订到船只为由拒绝赔偿损失。其实,买方是因为大豆市场价格波动,边观望边派船接货,而导致卖方白白将货物从工厂运到漳州港,并产生高额的仓储费。最后,双方和解不能诉至厦门海事法院。厦门海事法院经取证调查,认为买方确实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派船接货,因此判决卖方有权拒绝交货,并提出赔偿请求,但最终卖方也没能获得应得的所有赔偿。本案如果选用FCA术语,卖方就可以让货物在工厂仓库等待买方接货,至少可以不用损失从工厂仓库到装运港的运输费用。首发子站:中俄资讯网

    三、进口商选用FCA的优势

    (一)有利于进口商规划跨国运输

    FOB条件下出口商的交货点在装运港船上,这就意味着进口商从货物装上船之后才能控制货物的运输,降低了其对跨国运输规划的积极性。而随着现代物流业服务功能的完善和集装箱运输方式下多式联运的发展,FCA条件进口商办理货物运输并不比FOB复杂,还能够提前掌控货物、了解货物出口国内运输和原产地信息,有更大的空间来选择运输服务提供商、加强跨国物流的可见性和运输流程的合规性;考虑到FOB中进出口双方在船货衔接上可能出现的问题,FCA还往往能减少进口商在物流总成本和关税方面的支出。

    案例三:2013年12月初,上海A外贸公司与其英国零售进口商TESCO签订了2014年1月底前出货10个40高柜自行车零部件的季度销售合同,合同采用FOB术语成交,买方先预付30%货款、剩余70%等货物检验合格后支付,由买方指定货代负责运输。到1月10日货物经检验合格,全部运到货代的仓库等待装船,卖方也收讫了全额货款。但临近春节、舱位紧张,买方一直订舱无果,致使货物春节后(2月初)才发出。由于FOB术语下,卖方需要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之前的费用,因此货代向卖方收取了货物滞留的一万余元仓储费。经与买方交涉,因货等船导致FOB条件下买方的风险前移,该费用应由买方承担。买方承认了船货衔接工作中的失误,认可费用应由其承担,但由于买方从其财务系统中很难支付额外仓储费,承诺在其后续订单中补偿,卖方也考虑到长期合作向货代垫付了此笔费用。本案例中,TESCO作为A公司的大客户,双方长期合作,卖方产品质量稳定、买方货款支付及时,但由于10个柜子的货物从工厂仓库到装运港船上的运输被分割成两段、买卖双方分别负责,双方由于船货衔接点P的时间差产生了一万余元仓储费。进一步分析还可以发现,如果采用FCA报价,从点Q到点P出口国内运输的费用不含在报价中,此案例中FCA价

    从案例三可以看出,选用FCA进口商能完整享受集装箱运输方式的“门到门”服务,减少跨国运输的风险点和费用点,还能提前控制货物,全程规划跨国运输路线并能降低进口关税。

    (二)实现货运保险仓至仓的覆盖

    按国际贸易中的惯常做法,海运货物投保“一切险”。根据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1982年1月1日修订)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国际保险条款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1981年1月1日修订),“一切险”的责任起讫为仓至仓条款,即自被保险货物远离保险单所载明的启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直至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为止。但是被保险人要享受仓至仓条款的一个基本前提,就是仓至仓期间内都具有保险利益。根据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 2010)的规定,采用FOB术语,一般由买方购买货物保险,但由于货物从“启运地仓库到装运港”风险没有从卖方转移给买方,买方无法享受仓至仓条款的保险及赔偿;另一方面,卖方因为不是海运保险的投保人,从“启运地仓库到装运港”,卖方也无法获得仓至仓条款的赔偿。因此,FOB术语下从“启运地仓库到装运港”买卖双方均不能享受仓至仓条款的赔偿。

    案例四:2013年2月,广州AAA物流公司受货代委托,用FOB深圳的方式将指定货物从起运地东莞运往目的港亚历山大(埃及)。发货人东莞工厂代收货人投保了从东莞至亚历山大的一切险,保险单的被保险人是收货人。但是,货物在东莞至深圳的拖车运输期间由于一切险内的风险发生货损,发货人向保险公司索赔被拒绝,收货人以自己名义凭保单向保险公司索赔也同样被拒绝。保险公司解释其对运输货物进行保险理赔时,从四个方面审核,缺一不可:(1)所遭受的损失与发生的风险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2)所发生的风险是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3)依据“仓至仓条款”,被保险货物遭损的时间和地点是在保险期间之内;(4)在保险标的遭受风险时,索赔人对货物具备保险利益。本案中,条件(1)、(2)、(3)都满足,但收货人对装船前的货物不具备保险利益,保险公司可以拒赔收货人;发货人不是保险单的合法持有人和被保险人,因此保险公司拒赔发货人。

    在本案中,若选用FCA,则货交承运人之后就开始享受仓至仓条款待遇,内陆运输中货物损失的风险可以转嫁给保险公司,这样就能实现货物集装箱运输“门到门”服务中保险仓至仓的覆盖。

    随着集装箱的广泛使用和国际多式联运的迅猛发展,在“集装箱时代”FCA术语应该成为未来国际贸易中最常用的贸易术语之一。FCA出口商要防范货交承运人后货物控制权的丧失以及国际多式联运提单物权凭证性质不确定性带来的收汇风险,尽量选择前T/T或L/C、购买出口信用保险;FCA进口商要增强对跨国运输的掌控、对运输成本的可预见性和管理力,加强与运输服务供应商的合作。首发子站:中俄资讯网

    参考文献:

    [1] 王小英.集装箱改变世界[J].商学院,2014(5):6.

    [2] 牛书梅.FOB与FCA贸易术语下卖方义务与风险的比较[D].吉林大学,2013.

    [3] 曹文定.仓至仓保险条款的法律风险[J].进出口经理人,2013(8):76-77.

    [4] 胡勇,钱静媛.国际贸易中出口方采用FOB贸易术语的风险探究[J].对外经贸实务,2012(11):60-63.

    [5] 赵蕾.美国零售进口商选用FCA对比FOB术语对运输成本影响的实用分析[J].对外经贸实务,2011(12):70-73.

    [6] 李威杰.FOB术语下卖方船货衔接风险防范之法律解析[D].华东政法大学,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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