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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外销人员在信用证实际操作中需注意8个方面
  • 2012-6-1 10:47:53    字数:4133    互联网    未知
  •       在国际贸易中,信用证结算是最为常见的货款结算方式之一。但是,百密也有一疏的时候,在信用证的实务操作中,外销人员也常常会遇到各种问题,导致风险产生乃至企业蒙受损失。
          根据对惯例条文的理解以及以往的实战经验,我认为外销人员在信用证的实际操作中,做好风险防范,规避不必要的风险,应该从以下几点着手。
    1.了解规则
          我认为这是最基本的,外销人员应当熟悉信用证的游戏规则,不了解规则又要别人不骗你,那是不可能的。
    2.学习案例
          可通过书籍、网络、报纸、杂志等渠道多学习别人的案例。信用证贸易发展到现在已有很长历史,了解这些案例,至少可以达到一个目的,就是以前别人遭遇过的愚蠢的损失,不应该在我们身上再次发生。
    3.制定操作制度
          公司应该制定一套系统的信用证审查、操作制度。即使你所在的公司没有这个制度,你也应该给自己制定规则。比如,开证申请的审查,甚至在这个程序之前,如何制作合适的单证、合同,让客户适用于开证;如何事先在形式发票中,对信用证条款的制定做出一定的规范等。   
          以我为例,在我的形式发票中,就一定有发运时间的条款,以及是否可以分装,是否可以转船的条款;一定会有统一、规范、简单、单独的产品总品名,即使我的产品有几十项甚至几百项,都永远会有一个简单综合的品名。其实,这些都分别指向信用证一些主要条款,使我们作为信用证的受益人,已经事先参与了买家向银行提交信用证申请的步骤。换句话说,就是如果一份以我们为受益人的信用证,它所开立的依据都来自我们制作的合同,那么这就体现出了我们制作合同时的精神。
          我们不要以为:信用证是买家开立的,好像跟我们没关系,当其开立的信用证有不合理的地方时,我们再来探讨。其实,那已经是“亡羊补牢”了。
          这一点很重要,我再总结一下:一是要制定一个准确合适的形式发票;二是要制定一个信用证开证申请的审查程序。
          通常,我在与新客户合作时,我会告诉他:“你在开证之前,一定要把你的开证申请给我确认,否则跳过这个环节,即使你花了钱开了信用证,到时对不起,该修改的我还得让你修改,而且这是你的责任。”
          作为供应商,有些人往往会有一种自卑的情绪,认为市场永远是买方市场,认为买方就是上帝,他说了算,好像我们与买家是下级对上级的关系,做什么事情都要向上级请示汇报。所以,你可能会不敢想象我们也可以去批准买家的一些做法。其实,生意永远是平等的。买家的行为需要我们卖家确认的,我们应该及时提醒对方。
    4.跟踪是否按计划开立
          要及时跟踪信用证是否按计划开立。
          有些外贸新人对信用证开证程序不了解,一旦合同确认之后就安排生产,然后开始盲目地等待信用证的到来。对客户何时去开证,正本信用证什么时候会到达,甚至中间由哪家银行通知等,都完全心中无数。一周、两周没等到,第三周可能就忘了这个事情。等到要发货时,才发现信用证还不知道在哪里。如果真是这样,那时就很被动了。所以,外销人员要了解信用证开证时间上的程序,更要督促客户及时按照合同开立为我方所认可的信用证。
    5.制定信用证审查程序
          收到信用证之后,你应当第一时间进行审查。另外,你也要制定一套自己的审查程序,比如信用证中关于产品的几个问题:产品名称、数量、价格、包装条款、运输条款、规格等,这些都是合同构成的要素,也是信用证构成的要素。因为信用证在一定程度上覆盖了合同,取代了合同,所以收到信用证之后一定要认真审查。
    6.制定生产发货计划
          要根据已确认的信用证,制定自己的生产和发货计划。有些外销人员由于工作习惯,往往会把生产和合同分开,甚至让它们对立,这是非常不妥的。因为工厂在接外销订单时,大多是“以销定产”,有什么样的需求,有什么合同,才生产什么样的货。然而,如果你把生产做在前面,信用证收到之后,又与你的交货期、规格、数量、品名等有出入的话,你就会很被动。如果你想到时强行发货,违反信用证条款要求,并打算和客户说“既成事实”,逼迫客户买单,或者期待客户的同情或者妥协,那就与我们安全交单收汇的初衷相违背了。
    7.准备正确的单据
          当我们按时完成货物生产时,在发货前应该准备合适的单据,因为信用证贸易是单据贸易。你发了正确的货,但你的单据出了问题,一样会导致风险存在。所以,你要严格执行“单单一致”、“单证相符”的原则,这是信用证单据的基本原则。
          “单单一致”是指在所有的单据之间要体现统一的内容,不能有冲突。
          这其中有两个最基本的:第一是产品的名称、数量、价格、体积等,在单据与单据之间,不能产生冲突。比如发票上写的是100台整机,加50个配件,装箱单上却只看到100台整机,50个配件不见了。这时候你不能自圆其说是:“我那50个配件其实是藏在箱子里面了,和整机放在一起”,这是不行的。即使你真实做法是这样,你也不能让发票和装箱单,这么重要的文件产生明显的表面冲突。
          第二是单据时间必须符合逻辑的连贯性。比如说,货物一定是先生产好,再准备装运的;一定是先收到信用证,再安排发货;商检一定是做在报关之前;你所得到的商检证书或者产地证,一定是在提单之前。所以,如果外贸业务员不注重单证时间的连贯性,以为信用证并没有对单证的时间做出明确指示,就觉得无所谓了。这其实很容易造成信用证不符点的出现。
          举个例子。有一票货,装船时间是10月31日,而发票上体现的时间是11月2日,商检时间是11月3日。这其实已经产生了时间上的冲突。你的货都还没生产出来,怎么可能会把货物装上船呢?所以,发票时间通常不得晚于提单时间,而商检、产地证的时间更不可能晚于装船时间,但通常这个时间会晚于发票时间,因为只有把货生产出来才会去申请商检。
          其中排序应该是:先有发票、再有商检单、产地证,再有提单。这些时间搞乱的话,很可能会被开证银行作为不符点拒付。
          另外,“单证相符”是指你做的单据要与信用证的条款相符。虽然这看似简单,但其中也有很多细节。
    8.交单后的跟踪
          很多外销人员可能都会忽略这一点,以为业务做到发完货、交完单就告一段落了。
          我觉得还应该有一个信用证的跟踪工作。其实我们还应当知道,是什么时候交了单,银行什么时候审查的,它什么时候寄件,几个工作日可以到达开证银行,开证银行应该在几个工作日之内做出反应。
          如果这个过程风平浪静,那到底是意味着安全,还是潜藏着危机?很多人认为这些是无关紧要,以为是财务的事情,这是不对的。其实,根据UCP600的规则,议付行是没有审单义务的,它的审单只是一种服务。所以,你交单之后,即使信用证有不符点,议付行没有看出来,事后因为这个原因被开证行提出不符点拒付,你也没法指责议付行说:“当时有不符点,你为什么没有帮我看出来”,这其实不是他们的责任。
          另外,在信用证的主要条款中,都有一个交单时间和有效期。我们要了解,什么时候交单算是正式交单,是不是交给我们的银行就算数了?如果这个单据被银行放了十天半个月,错过了信用证交单期限,或者错过信用证有效期的话,这个责任到底该由谁来负责?
          事实上,如果你所交单的银行是信用证没有特别指定,而又能够适用的议付行的话,那么你的这种交单行为可被视为议付。反之,如果信用证明确规定议付行是某一银行的话,而你由于习惯性的操作,仅仅把单据交给了你公司账户所在银行,单据还没有通过你的银行代表受益人寄往指定的议付行,那么你的议付工作就还没有完成。
          所以,你要跟踪接收你单据的那个银行,是什么时候完成审单的,审单的情况如何,有没有不符点,它什么时候可以寄单,快递单号是多少,几天可以到达开证银行。
          根据规定,开证行只有5个工作日的时间对信用证做出判定。假如5天之内没有消息,那就意味着这是好消息,因为开证行已经过了提出不符点的有效期限。也就是说,如果你确实跟踪了前面的步骤,你知道单据是在某一天开证银行收到的,在这过后的5个工作日之内,开证行没有动静,那么你这票货的货款基本上十拿九稳了。
          其实,后续跟踪,你只要了解游戏规则,要做的事情并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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