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分析:熟知退运手续与清关流程有效降低退运风险
- 2013-5-24 10:40:50 字数:4044 中俄资讯网www.chinaru.info 作者简介:查贵勇
[摘要]近年来,我国出口货物常因程序复杂、单据繁杂、要求严格而遭遇拒收和退运,加上受国际金融危机和欧债危机的影响,导致我国出口企业利益受损严重。通过解析实际案例,指出认真核算成本和价值,熟知单据的繁杂性、退运手续与清关流程是出口企业顺利进行退运业务操作、降低退运风险的先决条件,可有效降低退运风险。
一、案情介绍
2008年11月10日,某公司的出口产品因质量问题须退运,原出口商(上海某贸易公司)和原进口商(日本某机电公司)签署退运进口协议—— 买方:上海某贸易公司;卖方:日本某机电公司;品名:接地开关;数量:710公斤;术语:CIF上海;总额:792923美元;原产国:中国;装运港:日本港口;目的港:上海港;装运日:2008年12月;付款:100%电汇预付。2008年11月12日,这两家公司又签署一项一般进口协议——买方:上海某贸易公司;卖方:日本某机电公司;品名数量:晶元片卡槽24件、滑轮6件;术语:CIF上海;总额:840美元;原产国:中国;装运港:日本港口;目的港:上海港;装运日:2008年12月;付款:100%电汇预付。
2008年11月19日,开立进口商业发票和包装单,具体信息见表1:
2008年11月29日,该批货物被委托装运回国,提单显示——托运人:日本某机电公司;收货人和通知人:上海某贸易公司;装运港:神户;目的港:上海;唛头:中国某贸易公司/C89001-002-003/MADE IN CHINA;品名:PARTS FOR BREAKER、SLAD and STC;包装:3个铁箱;毛重:1365公斤;体积:10445立方米;船名和航次:JOSCO LILY 020S;提单号:UKBSHA08110024;签发日:2008年11月29日;交接方式:CY-CY、电放(SURRENDERED);运费:到付(Freight Collect);备注:该货物是对中国的退货(The cargo is return cargo to China)。
2008年12月4日,该货物到达上海吴淞码头;因单据原因,该货物延迟到2009年1月13日才向海关申报;2009年1月22日海关开具交款通知书;但因委托方(国内工厂)已于2009年1月18日开始放假,直到2月2日国内工厂上班后才缴纳相关税费,2月3日海关才放行。因原出口商等待委托方确认从上海至目的地的送货方式和向货代支付预付费等耽搁,至2月17日货物才运至温州。期间,产生滞报金969元、集装箱超期费(滞期30天 9748元)、两次换单费970元(第一次200元,第二次770元)、上海至温州运费2000元等费用,共计2632724元,远远超过当初原出口商对委托方的报价622325元,加上国际运费、保险费、修理成本等,总成本已接近甚至超过产品价值,因此,委托方与原出口商之间就费用处理产生争议。
二、案例分析
综观该出口退运案例,笔者认为其有如下值得注意和借鉴之处:
(一)对退运货物的价值和费用认识不充分,估计不准确
1经查,2008年11月12日一般进口合同实为退运货物,因原出口报关单丢失,无法按退运货物处理,故与委托方协商按一般进口货物处理。但该货物价值为840美元,按当时汇率$1=¥682折算为572880元人民币,核算进口关税和增值税合计477325元(实际征收465324元),与国际运费、进口清关费、国内运费、修复成本等加总合计的成本将接近甚至超过货物价值。因此,该货物按一般进口处理得不偿失,应建议国内工厂放弃该业务。
22008年11月10日签署的属于退运货物协议,但原出口商未考虑退运手续复杂、环节多、容易产生未预料费用等,对委托方报价较简单,仅包含进口服务费600元、货贷杂费350、港杂费500元、上海至温州运费2500元等,合计3950元,远低于实际发生的费用,也低于扣除进口关税和增值税以及滞报金、二次换单费、集装箱超期费的费用(2632724-969-770-9748-465324=10187元),特别是集装箱运输必发生的拆箱费与分拨费、退运货物必发生的海关查验及代办费等未在报价单中体现,致使日后产生纠纷。因此,外贸企业在决定退运前,应向多家货代或报关公司询价,以便准确核算成本;如属代办退运进口事宜,须与委托方签订合同,明确可能产生的费用及计算方法并承担相应责任。
此外,本案中由于国内工厂支付进口关税、进口增值税和向货代支付预付费等亦耽搁时日,产生更多额外费用(如集装箱滞期费等),外贸公司应在认真核算出口退运费用的基础上,在代理退运合同中明确约定委托人付款的时间、进度等,最好约定能预先支付全部税款和部分代理费,以免因延迟支付产生额外费用。
(二)对出口退运手续和单据的繁杂性估计不足
出口退运货物是先出口后进口,因而无需征进口关税,但对于海关而言,须判定进口的是原来的出口货物,未经过加工改制与替换,才能进入商检程序;由于出口产品一般都享有出口退税,退运表示该货物实际并未真正出口,就不应享有退税,即海关在同意货物退运前有一前提,就是出口商须放弃因出口而享受的退税利益。因此,出口退运手续相对复杂、单据相对正常进口更繁杂。
1出口退运手续相对复杂。通常在决定退运后,出口商应同国外进口商协商货运事宜,退运发货后国外进口商即时将货运单据及退运协议提供给出口商;出口商根据这批货物的收汇核销及退税情况,联系相关部门准备相应资料,待货物退回启运港时,将这些单据递交海关,海关审核后会通知商检验货,核实退运说明中的内容;审查合格后,出口商凭船公司开具的提货单将货物从海关提出。 2出口退运单据相对繁杂,大致可分为三类:(1)进口发票/包装单据/提单、退运协议等基本单据;(2)退运情况说明、《出口商品未退税证明》或《出口商品退税已补税证明》、相关外汇核销证明等特殊单据;(3)原始出口合同、出口发票/包装单据/提单、出口报关单/核销单(部分退运)等辅助单据。
因此,在通常情况下,出口商应在国外进口商发货后,即要求提交电子版货运单据及退运协议、发票和装箱单等,以便有充足的时间审核、修改和制作单据。本案中,国外进口商未及时传递提单(传真件或电邮),出口商因对退运手续和单据的繁杂性估计不足而未加催促,导致出口商接到承运人通知后方才索要单据、制作退运单据,加之因两种贸易方式下货物使用同套单据,导致屡遭海关拒收,延迟报关,从而产生滞报金、集装箱滞期费和第二次换单费等。
(三)对不同贸易方式的差异认识不足
本案中,出口商为节省运费、清关费用、港口费用等将两种贸易方式(退运进口贸易和一般进口贸易)下的货物装入同一个集装箱、开立同一张提单、同一张进口发票和包装单,导致单证不符,并经过不断修改,致使货物到达起运港后40天才报关成功,产生高额滞报金、集装箱滞期费及重复报关费等。
1原产地问题
进口合同、发票和包装单显示“原产地:中国”,发票和包装单唛头显示“MADE IN JAPAN”、提单唛头显示“MADE IN CHINA”,即不仅单据内容之间存在不符,而且单据内容与贸易方式亦存在不符,退运进口贸易下的货物应是“原产地:中国”,而一般进口货物应是“原产地:日本”。
2货物价值问题
进口发票和包装单显示“付款:无商业价值,仅用于清关(NO COMMERCIAL VALUE,FOR COUSTOMS CLEARANCE ONLY)”,提单备注显示“该货物是对中国的退货(These cargo is return cargo to China)”。这两个条款仅适用退运货物,但因第二个合同无法提供对应的“出口报关单”,所以不能认定为退运,导致单据与一般进口的实际贸易方式存在不符。
3费用问题
根据本案中采用的贸易术语,在日本的出口清关手续、费用由日方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规定,一份报关单只能填写一种贸易方式,该案涉及两种不同的贸易方式,因此在上海港办理进口清关手续时须用两份报关单分别报关,货物的清关程序和环节存在差异,因此难以节省进口清关及港口费用;因三个包装的体积(M)均超过毛重(W),根据“W/M”择高原则,整体运输和按贸易方式分开运输的运费基本相同。综上,采用一套进口单据、办理一次托运无法达到节省相关费用的目的。
此外,两种贸易方式下的货物出具两份进口发票和包装单、分开办理托运、并开立两张提单,则可分别办理进口报关;由于一般进口贸易所需资料和报关手续相对简便,可避免受退运货物牵连而产生滞报金,进而会节省因滞报而产生的集装箱滞期费、集装箱运费、码头仓储费、拆箱费以及二次换单费等。三、结论
在该案实际操作中,上海某公司最终接受报关公司建议,重新分别制作两套发票和装箱单,并出具保函用提单换取两份小提单(二次换单),使两种贸易方式分别报关和清关。因此,鉴于出口退运手续复杂、单据繁杂、海关监管极为严格、不可预料费用较多等特点,外贸企业在办理退运业务前,应借助货代或报关公司认真核算成本和收益,抢前抓早,提前准备单据,力争快速通关,避免发生额外费用和风险。
[参考文献]
[1]陈勇出口货物退运处理浅析[J]对外经贸实务,2012(7):60-61
[2]国际商会INCOTERMS 2010(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M]北京:中信出版社,2011
[3]海关总署2012年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教材[M]中国海关出版社,2012
[4]海关总署中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EB/OL]wwwcustomsgovcn,2008-08-04
[5]吴百福进出口贸易实务教程(第6版)[M]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 >> 点击进入新闻中心 体验更多精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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