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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外贸公司经营风险关键环节、引发因素及防范与规避策略
  • 2013-5-27 7:52:28    字数:5869    中俄资讯网www.chinaru.info    对外经贸 查贵勇
  •   [摘要] 近年来,外贸公司面临的经营风险日益增大,而风险的发生和规避主要取决于从业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职业素养和道德、风险控制体系、内部监控机制以及外部经营环境等因素。通过深入分析实际案例,揭示外贸公司经营风险关键环节及其引发因素,提出外贸公司风险防范与规避策略:应重视员工专业知识与素质的培养和职业道德的塑造,建立风险防控机制、员工诚信档案以及汇率风险控制机制。

      目前,国际外贸形势复杂严峻,国际竞争日趋激励,企业外贸经营风险明显增大。因此,我国外贸企业亟须建立风险识别、风险评价和风险规避机制。外贸企业应从外贸经营风险关键环节与引发因素入手,构建并完善风险防范和规避体系。本文从一典型案例入手对此进行具体、深入的探讨。

      一、案情介绍
      (一)合同订立
      2005年12月我国某出口商与越南一进口商签署外贸订单,金额:306124.24美元;国际贸易术语:EXW;交货:2007年4月30日(EX-FACTORY DATE)。2006年10月,出口商与国内一工厂签订内贸合同:金额:2083176元人民币;包装:木箱且符合海运要求;交货:2007年4月20日前,需方自提;结算:凭增值税发票付全款。
      (二)合同履行
      2007年2月,出口商与某木箱厂签订合同,约定由木箱厂提供木箱并包装;3月工厂完工,产品经进出口商联检合格;4月4日,木箱厂自带材料到工厂制作木箱并包装;4月5日,出口商支付包装费119200元;4月10日,出口商申报出口,金额306124.24美元,贸易术语CIF越南;4月10日,进口商、出口商到工厂检验包装,发现木箱包装不适合海运,遂委托江苏省某包装厂进行包装加固,发生加固费15440元,商检费5000元(无发票);2007年4月11日,出口商支付从工厂到上海港的内陆运费35000元;4月19日,出口商支付海运费32500美元,港杂费23200元;4月20日,货物通过班轮出运,提单显示,托运人:出口商代理进口商;收货人:凭指示(TO ORDER);通知人:越南电力公司水电站项目管理部;装运港:上海港;卸货港:越南海防港;运费:预付。货到目的港后,因通知人未及时办理清关业务,导致滞港。2007年6月10日—22日,出口商业务员因此业务赴越南,差旅费共计11327.50元。
      (三)进口商付款
      进口商在2006年9月、2007年5月和6月分别付款50000美元、50000美元和204004美元,合计金额304004美元。
      (四)出口商付款
      截至2007年7月,出口商向工厂付款合计1966297.60元;考虑到部分费用未得到补偿(如加固费、商检费、差旅费、汇率损失)和进口商拖欠货款2120.24美元等,故拖欠工厂货款116878.40元未支付。
      (五)主要争议
      2009年7月,工厂与进出口商协商,要求1周内支付近12万元欠款;进口商则以已全额付款为由要求出口商在1周内支付该欠款;出口商则认为,因第4点所列费用未能有效补偿,公司承受额外损失,所以不能支付该欠款,如果上述费用得到合理补偿,其将毫不延迟地向工厂支付欠款。

      二、案例争议关键点
      (一)贸易术语
      外贸合同贸易术语为EXW,且在交货条款“Delivery”处显示“EX-Factory Date”,但出口商商业发票却为“CIF DANANG”,存在差异。
      根据《INCOTERMS2000》,EXW(Ex Work + 指定地点)是指卖方在其所在地或其他指定地点(如工场、工厂或仓库等)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时,即完成交货;卖方无须办理出口清关手续或将货物装上运输工具;如指定地点未约定具体交货点,或有若干交货点可选择,卖方有权选择最适合其的交货点;买方承担在卖方所在地受领货物的费用和风险;承担自交货时起的货物灭失或损坏等一切风险。
      在CIF术语下,如果货物在装运港已越过船舷,则交货已完成,且交货后货物灭失和损坏的风险以及额外费用均由买方承担。卖方须承担交货前货物损坏或灭失的一切风险,支付至目的港的运费及其他费用、出口海关手续费、关税、其他税费及根据运输合同规定应支付的费用;办理海运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办理货物出口清关。买方须承担交货后货物损坏或灭失的一切风险,支付交货时起直至目的港的一切费用、运输合同规定的驳船费和码头费在内的卸货费,支付未按规定通知卖方所发生的额外费用、进口海关手续、关税及其他税费、过境费等。因此,CIF和EXW术语对买卖双方责任、风险和费用的划分存在巨大差距,如本案中的海运费、装运港港杂费和到装运港的内陆运费等。
      对此,出口商与进口商均承认,在磋商过程中,双方一直使用CIF术语,最终确定的价格亦是CIF价;但因进口商疏忽,订单虽采用EXW术语,但价格仍是CIF价;而出口商审核订单时亦未注意到该问题,就以CIF进行制单和报关。
      (二)包装费、加固费和商检费
      内贸合同约定:木箱包装且符合海运要求。即工厂须用木箱包装,并符合海运要求。案例却显示:包装合同由出口商与某木箱厂签订,包装费由出口商支付,即实际由出口商负责包装,并承担因包装不足所引发的责任(加固费及加固材料的商检费),而非按合同规定由工厂包装,并满足海运要求。工厂解释如下:初始报价包含包装费,总金额2373176元,但进口商以包装费(29万元)过高为由,要求改为由木箱厂负责包装,合同总额降为2083176元。对此解释,进口商予以否认。
      (三)出口商赴越南差旅费
      根据《INCOTERMS2000》,无论是EXW还是CIF,在目的港发生的费用都应由买方承担。本案中,由于通知人在目的港没有协助办理清关,导致滞港并产生额外费用。出口商为尽快完成货物进口清关,降低损失,亲赴越南协助处理相关事务,发生差旅费。根据《INCOTERMS2000》,该差旅费应由进口商负担。但进口商方称:出口商赴越南出差并未获其同意,亦未承诺承担相关费用,故该行为属出口商单方面行为,由此产生的费用应由出口商承担。   (四)实收外汇与订单金额差额
      本案中,出口商指出:双方订单总额为306124.24美元,进口商实际支付304004美元,拖欠2120.24美元,因此要求进口商支付余款。进口商解释:当初协商价格为304004美元,其总公司备案文件中亦有明确记载,但不知为何,订单总额却为306124.24美元。总公司仅批准按备案金额付款,导致货款拖欠2120.24美元,其无法支付该笔多余货款。
      (五)汇兑损失
      本案中,外贸合同订立于2005年12月,但货款支付在2006年9月、2007年5月和2007年6月。期间,人民币大幅升值,给出口商造成汇兑损失。根据《合同法》和惯例,买卖双方应各自承担因汇率变动造成的风险和损失,除非合同另有约定,即本案中人民币升值所造成的损失应由出口商承担。但出口商解释说:当初进出口商签订有包含一般交易条件(general terms and conditions)的总合同,其中第6款规定:如相对于合同订立日,支付日汇率变动在0.05个点范围内(即合同订立时汇率±0.05),按合同金额结算;如波动超过该幅度,则按新汇率重新核算合同价款并结算,进口商对该条款完全确认。故出口商根据该条款核算出的汇率损失近2万元应由进口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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