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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际贸易中信用证结算存在的主要风险及防范对策
  • 2013-9-18 11:04:33    字数:2382    中俄资讯网综合采编    
  • [摘要]国际贸易中的结算方式主要包括信用证、汇付、托收和银行保函等。其中,信用证支付方式因其兼顾买卖双方在交易中的同等地位和利益而被广泛采用。针对信用证支付方式下买卖双方在国际贸易中所存在的风险进行了分析和研究,并分别从出口商和进口商两个角度提出对策建议。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简称L/C)支付方式是银行信用介入国际货物买卖价款结算的产物,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买卖双方之间互不信任的矛盾,而且还能使双方在使用信用证结算货款的过程中获得银行资金融通的便利。信用证是银行做出的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即银行根据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和指示,向受益人开具的附有一定金额、并在一定期限内凭规定的单据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或者是银行在规定金额、日期和单据的条件下,愿代开证申请人承购受益人汇票的保证书,属于银行信用,采用的是逆汇法。

    一、信用证结算存在的主要风险

    (一)出口商存在的风险

    1.单证不符导致银行拒付。银行所处理的信用证业务是纯单据业务,如果出口商向银行提交的单据在名称或内容上与信用证上条款所规定的不相符,或者单据与单据之间内容不符,那么即使出口商完成了货物交付的贸易合同中的所有要求,银行也可以因为单证、单单不符为由拒绝付款。

    2.开证行破产或倒闭丧失支付能力。开证银行在信用证业务中是第一付款方,但银行作为企业也存在着破产和倒闭的风险,一旦开证行破产或倒闭就无法对出口商履行支付承诺。例如,1993年广东某银行议付了欧洲一家银行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款项17.5万美元,尽管单证相符,单单一致,但由于开证行倒闭,议付行收不回货款而不得不向出口商追索货款。

    3.进口商恶意欺诈。进口商通过信用证进行蓄意欺骗会给出口商带来更大的经济损失。某些不法进口商通过信用证或信用证交易过程中的某些环节对出口商进行恶意隐瞒或拒付,如2000年山东潍坊一塑料生产公司与欧洲签订11.3万美元的食品袋合同,因石油价格下降导致塑料袋价格大幅下降,进口商认为原价进口将无利可图,因此进口商在单据上寻得一个字母大小写的不符之处而拒付,迫使出口商降价。

    4.信用证软条款。某些进口商在开立信用证时,会有意在信用证中设置模棱两可的条款或明显有失公允的条款,受益人对该项条款不执行或执行后都会存在风险,因为主动权在进口商手中,出口商处于被动地位,存在着银行方面的拒付风险。

    (二)进口商存在的风险

    在信用证业务中,由于各当事人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实际货物,因而出口商只要提交与信用证相符的单据,开证行就要履行付款义务。与其说银行无责任审查单证的真伪性,不如说银行不具备论证单证文件真伪的能力,也不愿意增加成本和责任去认证单据的真伪。例如,如果由银行来确认一份提单的真实性,那么要求银行的相关工作人员具备一定的航运知识和与国外承运人沟通的语言能力,但即使在这样的前提下也可能无法联系到承运人或联系到承运人却得不到答复。这样,进口商就承担着一定的风险,主要是出口商伪造信用证单据诈骗和出口商造假制作与实际货物数量、质量不一致的单据。例如出口企业有可能勾结物流公司出具内容失真的清洁提单和倒签提单,以此来获得符合信用证要求的相关单据,从而顺利得到货款。

    二、信用证结算的风险对策

    (一)出口商风险对策

    1.做好资信调查。出口商要在签订合同前调查对方的财务状况、资信状况、销售收入、经营业绩和能力。在外贸实务中,对于陌生的客户,一般应通过银行或有关机构进行资信调查,即使多年合作的老客户的资信情况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因此一定要在不同的阶段对客户的资信和履约能力进行彻底了解和分析,同时也要对开证行的资信进行调查与评估。

    2.仔细审核信用证条款,防止信用证诈骗。出口商接到信用证后要对信用证进行认真审查,确定信用证的真实性,如审查信用证与合同中的条款是否一致,信用证的种类是否符合合同要求,信用证是否存在如可变相撤销、暂不生效、进口商通知船名和目的港及验货人才能装船等软条款。如果认为信用证不合理,最好与进口商共同协商解决,以分散出口方所负担的风险,减少一些不必要的麻烦。

    3.认真缮制单据,确保单证相符单单一致。对于银行或出口方来说,单证表面一致、表面相符即能得到议付和付款,顺利结汇。因此,出口方应严格按照信用证要求缮制各种单据,做到正确、完整、及时、简明、整洁,出口企业应与银行密切配合,有关工作人员必须具有高度的工作责任感和一丝不苟的工作精神,确保提交单据的种类及其内容表述与信用证规定完全一致,以期按期结汇。

    (二)进口商风险对策

    进口商首要的也是开证前做好出口商资信调查,以确保如实收到货物。其次对单据不符点认真分析研究,从而准确地决定拒付还是赎单提货。最后开证时可以加列有关货物的条款,如要求提供质量检验证书等,对出口商运输状况加以规定,要按照规定的装船日和港口装卸,避免货物不符或者没有实际发货。要力争以“FOB”价格成交,亲自派船监装,防止错装、漏装或其他运输方面的欺诈行为。同时应加强同开证行及司法部门的协作,互通信息。此外,对于大宗进口贸易,进口方可要求出口方银行(担保行)开立履约保函,保证按期提供合格货物,如有违约,则可向担保行索偿罚金,从而有效地防止有关欺诈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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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考文献]

    [1]黎孝先.国际贸易实务[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2.

    [2]马欢.菲律宾香蕉损失惨重,对华出口遭检疫门[J].时代周报,2012(186).

    (责任编辑:董博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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