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际贸易中使用FCR单据结算卖方如何规避收汇风险
- 2013-10-17 9:25:23 字数:6325 中俄资讯网综合采编 作者:李春景
在国际贸易实践中,许多的进出口企业发现除了传统上经常使用的B/L(海运提单)之外,一种新型的国际货物运输单据FCR(货代收据)正越来越受到买方的青睐。但是FCR只是货物收据,并非物权凭证,且货物只能交给FCR载明的记名收货人。FCR单据的这些特点使得卖方将合同规定的货物交给货运代理人并取得FCR单据后即丧失了对货物的控制权,一旦银行拒付就有可能使卖方钱货两空。但是,如果卖方拒绝使用FCR单据结算又有可能使丧失很多贸易机会,所以如何能够在采用FCR单据结算的同时又能最大限度的规避收汇风险是卖方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 案例简介
大连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主要设计和生产各种玻璃工艺品、玻璃家居饰品等,产品主要外销,欧洲和美洲是其最大的海外市场。但是近几年来受欧美经济不景气以及人民币升值等多种因素的影响,该公司的出口量一度萎缩。2011年5月,该公司收到了一笔来自美国一家大型超市购买珠光蓝色玻璃花瓶的订单,合同中的主要条款如下:
name of commodity: irredescent blue vases(品名:珠光蓝色花瓶)
price term: FOB(贸易术语:装运港船上交货)
quantity:50000pcs(数量:50000件)
packing:1pc/inner box, ten packed in a carton(包装:1件装一盒,10盒装一箱)
port of shipment: Dalian(装运港:大连)
shipment not later than 30th september,2011(装运期:不迟于2011年11月30日)
payment terms: L/C(付款方式:信用证)
订单的到来让公司上下都很高兴,很快公司的业务员又收到了买方通过银行开来的信用证 (L/C)。在对信用证进行审核时公司的业务员发现:信用证里要求卖方向银行提交议付的单据中包含“货代收据(FCR)”,而非惯常使用的“提单(B/L)”。 尽管该公司的业务员当时注意到了这个问题,但是认为这笔交易是采用信用证付款的,收款还是有保障的,于是就按照合同和信用证的规定开始备货,货物在9月底之前准备就绪。
货物交给了买方指定的货运代理人,并取得了FCR后,该公司接着在信用证规定的有效期内将这笔订单项下的FCR和信用证要求的其它单证一起交给了议付行。但是过了一个多月,议付行才进行回复:由于卖方提交的单据中存在不符点,银行退单拒付。这时公司连忙去追查货物,却发现货物已经被承运人交给了买方。此笔交易让该大连玻璃制品有限公司钱货两空,损失惨重。对此我们不禁要问:在此笔使用FCR单据结算的交易时,承运人直接将货物交给买方是不是违规操作?是不是可以追究承运人的责任?难道信用证付款对于卖方来说不是一种最有保障的结汇方式么?
二、案例分析
FCR: Forwarders Cargo Receipt,也有的解释为Forwarders Certificate of Receipt(被称为货代收据),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协会联合会(FIATA)给其组织内部国际货运代理人推荐使用的单据。FCR 作为一种新型的国际货物运输单据,可以说与海运提单在操作上没有什么差别,但在本质上两者却完全不同。
(一)FCR只是货物收据,不是物权凭证
FCR不是物权凭证,不代表货物所有权,它仅仅是货运代理人根据收货人的指示为收货人收集货物、进行拼箱、租船订舱等签发给托运人的货物收据(cargo receipt),属于“提单以外的单证”。无论是从FIATA提供给进出口企业参考的FCR样本中,还是买卖双方实际使用的FCR单据中,我们都能发现有这样的规定:this document is exchanged for the dock´s receipt/mate´s receipt. It is issued as a receipt of paper and cargo only and will not be negotiable unless verified and endorsed by an authorized signatory.这说明货代收据只是作为交换场站收据或者换取大副收据之用的,一般情况下是不能作为议付的单据的,当然信用证中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在上述案例中我们看到,信用证里规定了FCR单据作为议付的单据之一,但这并不能改变FCR并非物权凭证的实质。所以该公司按照合同和信用证的规定将货物交给货运代理人,并取得FCR单据后即丧失了对货物的控制权。如果卖方交货后不能再控制货物,不能指示承运人对货物进行操作,那么承运人该如何处理货物呢?
(二)FCR单据下,承运人将货物直接交给FCR载明的记名收货人
根据FIATA的指导,FCR单据中的CONSIGNEE(收货人)一栏必须非常明确、详细地填上收货人(买方)的名称和地址。而在提单中,CONSIGNEE一栏最常见的填制方法是TO ORDER(凭指示), 或者TO ORDER OF(凭...指示),因为这样可以保证卖方或者银行对货物的控制权。所以对卖方来说,采用FCR单据的风险与记名提单(straight B/L)差不多,甚至风险更大,因为在FCR单据中还有这样的规定:the original bill of lading of this shipment has been released to the above mentioned consignee as agreed and specified on shipping order. 这说明货运代理只是把FCR做为货物收据交给了卖方,却把真正代表物权的提单交给了FCR上载明的收货人(买方)。拥有了提单,买方即使不支付货款给卖方也一样能从承运人那里提取到货物。
因此对于上述案例中的公司来说,一旦接受了FCR单据,就要受到FCR规定的约束,承运人在没有收到该公司或者银行的指示下将货物直接交付给收货人的做法并不违反运输合同的约定。在使用FCR单据代替提单的运输方式下,承运人直接向收货人交付货物既不违法也不违约,该大连公司并不能要求承运人对自己受到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三) 信用证付款方式下依然存在卖方收汇风险
在上述案例中大连某公司不仅对FCR单据的风险认识不足,对信用证中存在的收汇风险也未能足够重视。
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汇付(Remittance)、托收(Collection)和信用证(L/C)都是较为常见的结汇方式。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与汇付和托收属于商业信用不同,信用证是银行信用,开证银行负首要付款责任(primary liabilities for payment)。信用证因其提供的是银行信用而一直受到卖方的青睐。但是同时信用证是一种非常严格的文件,通常根据某种国际标准格式制作,其内容包括对货物的简单描述、取得货款所需提交的单据、装运日期及信用证有效期等。信用证保证出口商在履行了信用证规定的义务情况下可以得到付款。
UCP600是跟单信用证的标准文书,一切信用证准则目前都是根据UCP600完成。根据UCP600第二条的规定:Complying presentation means a presentation that i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the credit, the applicable provisions of these rules and international standard banking practice(相符交单,是指与信用证条款、本惯例的相关适用条款及国际标准银行实务一致的交单)。在上述案例中,由于大连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提交的单据中存在“不符点”,违背了UCP600中的相符交单原则,因此遭到了议付银行的拒付。
三、 使用FCR单据结算卖方如何规避收汇风险
(一)签订合同前加强对买方资信的调查,建立动态的客户信用数据
在FCR单据的使用中,个别不良买家利用FCR单据的性质和特点,使卖方遭遇了钱货两空的损失,因此要规避FCR单据给卖方带来的风险必须加强对买方资信的调查,防患于未然。
加强对买方资信的调查要求卖方必须重视对已建立贸易关系的客户的资信的采集和评估,决不能单纯地依赖历史经验和过去生意往来中建立的交情来判断买方未来的付款及时性。国际贸易环境是在不断变化的,以往合作过的客户的资信状况也可能会随着环境的变化而变化。因此卖方必须及时更新客户的信用信息,建立动态的客户信用数据,了解买家最新财务和整体经营状况,根据实际情况做出正确的交易决策。最终卖方要建立起一套科学的风险管理制度:从对买家的审核、评估买家的风险、确定交易细节、买家风险动态跟踪到最后收款等各方面都要有个明确的操作流程,真正实现了对买方资信的全方位管理。据调查,虽然有98.7%的企业渴望了解客户的资信情况,有57.45%的企业对客户信用状况有不同程度的担心,但真正对客户做过调查的仅有五成。
(二)签订合同时争取对卖方有利的价格条款和付款方式
在FCR 运输方式下,货物买方多为著名的国际超市或大型建筑项目的采购商,这些客户的订单一般量大、周期长,船公司给这些大买家的运费通常要比给普通客户的运费低得多,因此买方在签订合同时愿意采用FOB或者EXW价格条款,由买方去负责签订运输合同。在实际操作时,买方往往指示卖方将货物交给货运代理人,由货运代理人预先向船公司包下若干货柜,而后由货运代理人负责装柜,待货物运抵目的地时,再由货运代理人在目的地的代理人负责领柜并分送至不同地区的收货人。从上述业务操作流程可以看出,与船公司签订海上运输合同的是货运代理人而不是托运人,因此卖方在将货物交给货运代理人后就丧失了对货物的控制权。如果卖方想要控制运输途中的货物,建议卖方在与买方签订合同时争取采用由卖方负责办理运输合同的贸易术语,比如CIF或者CFR。
除了争取对卖方有利的价格条款外,卖方也可以争取采用对卖方有利的付款条件,比如争取采用预付全部或者部分货款(前T/T)的形式,这样即使卖方在不能有效掌握运输权利时,也可以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降低了使用FCR单据的收汇风险。
(三)货物出运后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加强出口收汇保障
卖方要规避FCR单据可能带来的收汇风险还可以采用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形式。出口信用保险在世界发达国家已有近百年的发展历史。出口信用保险能降低企业的收汇风险,并能提供融资,这一制度已成为世界大多数国家支持出口的重要手段之一。目前,全球贸易额的12%~15%是在出口信用保险的支持下实现的,有的国家的出口信用保险机构提供的各种出口信用保险保额甚至超过其本国当年出口总额的三分之一。
按照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规定:出口信用保险承保的对象是出口企业的应收账款,承保的风险主要是人为原因造成的商业信用风险和政治风险。商业信用风险主要包括:买方因破产而无力支付债务、买方拖欠货款、买方因自身原因而拒绝收货及付款等。出口企业向中信保投保后,如发生保单所列的风险,企业可按规定向中信保索赔。根据支付方式、信用期限和出口国别的不同,保费从 0.23%至2.81%不等,平均为0.9%。买家拒付、拒收的,赔付比例为实际损失的80%;其它的为90%。保险公司在赔付后向买家追讨的受益,按上述比例再分配给投保企业。按照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操作:如果采用空运单据、陆运单据、货代收据FCR、海运单seaway bill等无货权提单,即使采用了信用证付款,但也按照OA(赊销)来申请限额并投保。
2012年,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和海外投资保险承保金额达到3182.3亿美元。其中,出口信用保险承保金额增长35.8%,支持出口2936.5亿美元,占我国出口总额的14.3%,大幅高于10%的国际平均水平,占我国一般贸易出口总额的比重达到29.7%;支持小微企业2.1万家;全年支持企业获得融资4251亿元;帮助企业追回欠款4.0亿美元;向企业和银行支付赔款11.8亿美元。出口信用保险支持企业大胆承接出口订单,解决了出口企业“有单不敢接”、“有单不能接”的难题。
无论合作伙伴是大公司还是小企业、老客户还是新客户,都有可能存在信用风险。尤其现在世界经济形势低靡,企业和银行经营压力重重的情况下,更要重视对买方资信的调查,防患于未然。卖方还可以在签订合同时争取对自身有利的贸易条件,包括有利的价格条款和付款方式,同时凭借出口信用保险的强大保障作用来降低卖方的出口收汇风险。
既加强卖方自身的出口信用风险管理,又投保出口信用保险,是出口企业规避FCR单据下卖方收汇风险的较好选择。▲
参考文献:
[1] 姚新超,李欣.国际贸易中“货物收据”(FCR)的认定及出口商的因应策略[J].《国际贸易问题》.2013(03)第143页.
[2] 赵蕾.FCR单证结算与信用证提单结算的对比分析[J].对外经贸实务.2008(03)第75-76页.
[3] 冷敏剑,陈鹏.国际贸易实务中FCR的使用和风险防范[J].消费导刊.2008(18)第74页.
[4] 张亮.FCR单证的风险及对策[J].中国船检.2009(07)第1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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