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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货运代理商在提单交付、借单代签、无船承运业务上怎样处理买卖双方利益
  • 2014-5-5 8:27:26    字数:4791    中俄资讯网www.chinaru.info    对外经贸实务 作者:弓永钦 季琼
  •   FOB贸易条件下,通常由买方负责租船订舱,而卖方只需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承运人船上即完成交货义务。随着国际贸易分工的细化,国际货运代理广泛参与国际运输业务,买卖双方通常都不会直接与承运人交涉,而是委托货运代理来完成大部分运输环节。在FOB贸易条件下,买方经常指定卖方所在地的货运代理为其安排租船订舱的业务,并且要求卖方将货物交由该货运代理安排出口运输事宜,因此一家货代公司经常会兼任买卖双方的货运代理。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一般不允许一个代理人进行双重代理,尤其是兼任有利益关系的两方的代理。然而,双重代理在货代行业广泛存在,并且是合法的。据统计,中国外贸出口中有80%左右采用FOB条件成交,由国外买方指定承运人和货代,如果身兼双重代理责任的货代不能对买卖双方采取公平的态度,则很容易偏袒买方,致使中国出口商的利益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本文将结合案例在以下三种业务上就货代如何兼顾双方利益进行探讨。

      一、货运代理商在提单交付业务上如何兼顾买卖双方利益

      FOB贸易条件下,买方负责租船订舱,也就是说,买方与承运人存在海上运输合同关系。货运代理在货物装船后,如货方要求,则有义务从承运人那里获取提单,他应该把提单交给买方还是卖方?他应该告知承运人在提单托运人一栏写买方还是卖方?货代的提单交付行为将影响买卖双方尤其是卖方的利益:

      (一)提单交付卖方,托运人写买方

      信用证付款方式下,提单是需要提交给银行的重要单据。如果货代没有将提单交付给卖方,卖方将不能从银行获得货款。如果货代把提单交给了卖方,但是提单上托运人一栏写的是买方,卖方还是不能从银行获得货款。原因如下:信用证付款方式是独立的单据交易,单据正确是银行付款的前提。其中,提单的背书必须连续,其最关键的要求是提单上的托运人要作为第一个背书人。如果托运人写的是买方,则买方需进行首次背书,再把提单交给卖方,这样卖方才能顺利从银行拿到款项,而这在实践中通常不可能做到。因此,为了保证卖方能够顺利结汇,提单的托运人应该写卖方,货代需要正确地向承运人提供信息。

      (二)提单直接交付买方,托运人写买方

      在信用证以外的付款方式下(比如托收或汇付),卖方也应坚持让货代为其取得以卖方为托运人的提单。货代通常认为,在FOB条件下,买方才是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一方,于是指示承运人在提单托运人一栏写了买方,并且把提单直接交付给了买方。在这种情况下,买方就可以自行凭提单提货而拒付货款,导致卖方货款两空。

      在“海宁进出口总公司诉上海外高桥飞驰公司和飞驰国际运输(香港)公司”一案中,海宁出口把货物交给了上海飞驰,后者通过香港飞驰给海宁出口签发了FCR(Forwarders Certificate of Receipt),即运输行货物收据,随后将以收货人为托运人的提单直接交给了收货人。结果买方凭提单自行提货而没有向卖方支付货款,卖方因此起诉货代,要求货代赔偿其损失。法院的判决并不利于卖方,因为卖方在收到FCR时没有提出异议,也没有要求货代一定为其取得提单,因此货代没有义务为卖方取得提单。卖方由于不了解FCR并不是物权凭证,也不知道丧失提单权利的风险,因此只好自己承担损失。该案例的警示意义在于,出口商为了保证自己的收款权利,必须要求货代为其取得以出口商为托运人的提单。

      (三)根据买方指示进行电放骆

      在FOB条件下,国外买方指示货代向承运人办理电放手续,货物装船出运后,货代未向中国卖方交付提单。结果,买方凭身份证明取得货物而拒付货款,卖方由于丧失了提单权利而失去了对货物的控制权,导致严重损失。中国卖方以货运代理合同损害赔偿纠纷,起诉货代,要求货代赔偿损失。

      FOB条件下兼任双方代理的货代是否有义务将提单交给卖方呢?对此,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中国卖方将货物交给货代,委托其办理出运手续,货代应以卖方为托运人,并将实际承运人船公司的提单转交给卖方。除非货代得到卖方的明确指示不要提单而“电放”货物。另一种观点认为,谁委托货代订舱,货代就应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提单转交给谁,这是合同相对性原理所决定的。中国卖方实际只是根据贸易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交货义务。但多数人认为,货代应将提单交给交货托运人,即中国卖方。

      FOB贸易合同应该建立在对买卖双方公平的基础上。如果货代把提单交给买方,卖方就会失去对货物的控制权,不能保障其得到货款的权益。因此,货代身为买卖双方的代理,也要优先把提单交与卖方,并且把卖方记为提单的托运人。如果货代听从买方的指示而进行电放,导致卖方得不到应得的货款,货代应该赔偿卖方的损失。《汉堡规则》和《鹿特丹规则》都赋予FOB的卖方法定的托运人地位,使得FOB的卖方有权向承运人主张各种权利,其本意就是为了保护出口商的利益。中国《海商法》考虑到中国对外贸易的实际情况,也做出了类似规定,即承运人应优先向出口商签发提单。在此情况下,货代需优先向卖方交付提单,而且应指示船公司把卖方作为提单的托运人。

      二、货运代理商在借单代签业务上如何兼顾买卖双方利益

      在中国,FOB条件下的出口贸易中,国外买方经常指定中国国内货运代理企业以代理人身份代理签发境外无船承运人提单,称为“借单代签”。这种提单中,货代企业一般载明“As agent”,“As authorized”等字样。这种提单的承运人通常是无船承运人,其提单也成为HOUSE提单。在这种提单下,一旦发生无单放货纠纷,中国托运人可能无法向提单载明的境外承运人索赔,而货代企业又以其为代理人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导致持有正本提单的中国托运人处于尴尬的境地。本着兼顾买卖双方利益的原则,货代在进行借单代签业务时应做到以下两点:

      (一)调查境外无船承运人的资质

      由于中国出口商对境外无船承运人的资质并不清楚,只了解代签提单的中国货代,因此中国出口商在一定程度上是依靠对中国货代的信任才接受代签提单的。作为身兼买卖双方货运代理的中国货代,有义务对其代签提单的境外无船承运人的资质进行调查,比如该无船承运人在境外是否合法存在,其提单是否已经在中国交通部门备案登记。如果货代经过调查,确认了境外无船承运人的合法性,则在借单代签业务中只承担代理责任。一旦境外无船承运人进行了违规操作,比如无单放货,则中国出口商可以向其追究责任。反之,如果中国货代没有调查境外承运人的资质而代签了提单,一旦发生无单放货事件,货代将承担承运人的赔偿责任。如以下案例所示:上海的A纺织公司与香港的B实业公司签定了出口全棉织布的合同。合同规定“FOB上海”,成交价26.8万美元。当年1月,B实业公司传真要求A纺织公司与C货代公司联络货物报关付运,同时指示C货代公司替香港D物流公司代签提单。货物到港后,D物流公司无单放货给B实业公司。纺织品被外商提走8700码,尚余部分因外商原因要求退运。承兑行某银行香港分行以客检证不符为由将结汇单证退回。这样,A纺织公司虽持有正本提单,却无法与D物流公司联系退运,从而导致涉案货物灭失。另查明,D物流公司在香港未登记。S海事法院经审理,推定C货代公司为承运人,C货代公司向A纺织公司赔偿货款损失人民币221.5万元及利息。

      (二)取得明确授权

      货代在进行借单代签业务时,应与境外无船承运人签订合法有效的代理签单协议,签发该提单的行为得到该承运人的授权,否则应认定为无权代理,从而可以依照中国《合同法》第48条第1款关于“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的规定,认定货代企业构成无权代理,承担相应的责任。

      据此,即使境外无船承运人合法存在,国内货代如果没有取得明确授权而进行了借单代签业务,一旦发生无单放货事件,国内货代还是要承担承运人责任。

      三、货运代理商在无船承运业务上如何兼顾买卖双方利益

      货运代理商可以有两种法律身份,即代理人和无船承运人。一个货代公司可以同时进行不同性质的业务,在一笔业务中到底承担什么角色要根据是否签发提单和收取运费等事项来判断。在FOB贸易条件下,有这种可能,买方指定的货代可以同时代理买方和卖方,并且承担无船承运业务,即替买方和卖方完成一揽子运输服务。为了兼顾买卖双方的利益,货运代理商在无船承运业务上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一)处理好实际承运人造成的货损问题

      无船承运人虽然在法律上处于承运人地位,对货物的全程运输负责,但是由于其不拥有运输工具,通常还得雇佣实际承运人为货主完成运输任务。实际承运人在运输途中发生货损也是常见的事情,收货人可能会因此而拒不收货,不进行付款赎单,从而影响到卖方的利益。此时,无船承运人应该怎么做才能维护买卖双方的利益呢?

      在有无船承运人存在的货运关系中,货主并不直接与实际承运人产生关系;对于实际承运人来说,托运人和收货人都是无船承运人。因此,只要无船承运人在收货时向货主出具了clean House Bill of Lading,那么一旦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由于承运人管货不周而出现损失,无船承运人应当按照承运人赔偿限额先行向货主进行赔付,之后再以货主身份向实际承运人索赔。然而,很多无船承运人不愿意垫付资金,要让实际承运人与货主直接交涉,其实是一种转移矛盾的不负责行为。

      在“中国远洋运输集团公司诉美国运通货运有限公司”中,美国运通实际是无船承运人,委托中国远洋运输500吨大蒜。由于舱内温度过高,导致大蒜变质,买方因此拒收。美国运通既不向买方赔偿,又不向中国远洋提货,最终导致中国远洋销毁全部大蒜,损失进一步扩大。由于美国运通没有向中国远洋支付运费,因此中远公司向青岛海事法院对美国运通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其赔偿运费和超期堆存费等费用损失共计100万美元。本案中,美国运通虽然宣称自己只是货代,但是从其收取全程运费和签发清洁提单来看,实际上是无船承运人。在买方拒绝提货时,美国运通应该先行持正本提单提货,把损失控制在最小;向货方进行赔偿;向中国远洋支付运费,并与其协商货损理赔事宜。

      (二)选择资信良好的实际承运人

      在FOB贸易条件下,买方负责租船订舱。如果买方找的是无船承运人,让其负责货物运输事宜,那么无船承运人需对运输全权负责。货代在承担无船承运业务时,应该本着对买卖双方负责的态度,认真挑选实际承运人,不要只是为了运费便宜而选择资信不佳的承运人。如果实际承运人资信不佳,要么发生货损后无力赔偿,要么携货私逃,都会给货方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对于一个负责的无船承运人来说,如果遇到上述情况,无船承运人仍需对货方赔偿货物损失,而同时有可能无法向实际承运人追偿。对于一个不负责的无船承运人来说,还可能发生与收货人或实际承运人串通进行无单放货的情况,导致卖方货款两空。

      (三)遵守行业规范
      货运代理商提供无船承运业务时,提供的运输服务通常超出承运人的范围,因为它首先是运输的组织者。在其安排的货物运输中,除海运过程中实际承运人的行为造成货物灭失、损坏、延迟交付它可享受不完全过失责任,其余的运输方式,无船运人均应承担严格责任。货代在承担无船承运业务时,应遵守其行业规范:不与托运人串通倒签House提单,给收货人造成损失;不与收货人和实际承运人串通进行无单放货,给卖方造成损失;如实告知实际承运人货物的品名和性质,比如危险品,否则需对船货损失承担完全赔偿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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