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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起理赔追偿案件给出口企业带来的借鉴、参考和启示
  • 2015-5-26 7:32:07    字数:2644    中俄资讯网综合采编    
  •     如何在寻找贸易机会的同时最大程度地规避风险,是摆在我国出口企业面前的一道难题。中国信保处理过多起因贸易主体不明确而影响理赔追偿的案件,以下分享一例极具代表性的理赔案件,值得出口企业借鉴参考。

        【案例介绍】

        (一)案情简介
        国内出口企业A公司于2013年2月向中国信保通报在俄罗斯买家B公司项下发生可能损失,据A公司反馈,其于2012年9月至11月期间,向B公司出口总价值约16万美元的货物,但B公司在收货后一直未支付货款,遂委托中国信保进行追讨。

        (二)案件处理
        中国信保受理A公司委托后,立即委托海外律师对买家进行调查追讨,岂料买家否认曾与A公司签署贸易合同,并否认与A公司存在贸易关系。A公司得知此事后较为吃惊,一方面提供往来邮件,证明买家通过邮件下单并签署书面合同,且书面合同上有买家的签字及盖章,另一方面提供买家在报损后签署的认债函。

        结合A公司的举证,经海外律师深入调查,真相逐渐水落石出:首先在贸易过程中A公司未曾与买家直接联系,而是与自然人C进行联系,C声称是买家的授权代表,负责采购货物,但无法提供授权证明;其次,货物根据C的指示运往俄罗斯的清关公司D,D公司在清关后,将货物运至C的仓库,C声称已将其中价值4万美元的货物交予买家,但无法提供物流证明;再次,C声称贸易合同及认债函上的签字盖章均为买家真实的签字盖章,但经比对单证,发现两份文件上盖章显示的注册代码均不是买家的注册代码,甚至贸易合同上盖章的俄文名称与认债函上盖章的俄文名称也不相一致,签字虽然字迹相同,但因无法确认签字人身份而难以核实真伪及效力。

        至此,虽然A公司表示对上述情况不知情,但因买家否认自然人C的合法授权,否认收到A公司货物,否认与A签署合同及认债函,且A公司无法提供有力的证据(授权书、买方收货凭证等)证明其与买家之间存在贸易关系,故难以进一步向买家主张债权。

        【案件启示】
        上述案件折射出对俄贸易隐藏的风险,虽然出口企业均能够提供与“国外买家”签署的“贸易合同”,但到头来却发现由于对贸易细节疏于考虑而导致手中合同很可能沦为“一纸空文”,仍然无法对买家进行有效追索。贸易合同是国际贸易中证明债权债务关系最直接的依据,唯有“多管齐下”才能识别清楚贸易主体,充分发挥贸易合同的作用,保障出口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一,比对身份材料,确认合同授权。
    签署贸易合同前,出口企业应要求买家签约人提供公司营业执照、授权证明,以及签约人个人的护照等身份证明,并向信保调取买家资信报告,对相关信息进行比对,以确认授权签字人是否拥有有效授权。这一步往往被出口企业所忽略,但越是放松对签约人身份的审查,越容易在后续追偿中陷入被动。
     
        第二、留意合同形式,确保形式合法
        1、双方应尽可能签署书面的贸易合同(Sales Contract),而非以形式发票或者商业发票代替合同。根据《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434条第2款规定,“以书面形式签订的合同可以通过由双方签署的文件进行,也可以通过邮件、电报、电传、电子邮件以及其他可以证明文件是由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发出的通讯方式交换文件而签订。”因此,出口企业应尽量持有正本贸易合同或传真件,若通过电子邮件交换文件,则务必确保买家通过其公司注册的电子邮件地址进行操作,同时,应将重要的原始邮件留存在服务器上,以备作为证据使用。

        2、贸易合同应要求买家签字及加盖公章。对于盖章的形式,根据《俄罗斯联邦股份公司法》及《俄罗斯联邦有限责任公司法》的规定,俄罗斯公司的公章应该包含公司的俄文全称、公司地址、公司类型、注册代码,因此,出口企业应仔细与资信报告比对相关信息,如有限责任公司需注明“有限责任”字样或“OOO”缩写,股份公司需注明“封闭式股份公司”或“开放式股份公司”字样,或“3AO”、“OAO”缩写。此外,在少数情况下,有些俄罗斯公司的俄文名称相近,甚至相同,但注册代码不同,因此,出口企业还需认真核对公章中的注册代码与买家登记证书中的注册代码是否一致。同时公章的形状应为圆形,而不应接受买家加盖其他形式的印章,所盖公章需清晰、完整。

        3、双方应以双语形式签署合同,如中文/英文,或中文/俄文。
        4、如果与买家签署的贸易合同金额较大,除了上述注意事项,为了避免将来确权出现障碍,建议出口企业在俄罗斯当地对贸易合同进行公证,增强贸易合同的证明力。

        第三,把握物流细节,保持警惕。
        在签署贸易合同时,出口企业应明确约定与交易主体有关的信息,比如买卖双方的名称、地点、联系方式及授权签字人姓名、职务;以及目的港、收货人等信息。进展至物流环节,需仔细比对提单内容,如有出入,应及时向买方核实;若合同中未做约定,则应要求买家出具明确的书面指示;如需向买方寄送正本提单,建议寄至资信报告所载地址,切勿轻易将正本提单寄至第三方,以防诈骗;货物出运后,也需保持对物流的跟踪,如买方已提货,应及时请买方书面确认。

        此外,有些俄罗斯买家会在货物清关之前要求出口企业配合其签署另一份贸易合同(多为俄文或英俄双语合同),美其名曰为配合海关或银行的要求。这时,出口企业应特别注意该合同的内容与之前签署的合同内容是否一致,若买家系为了偷税漏税,而采取低报货值,少报重量和瞒报品名的手段修改贸易合同,甚至变更清关主体,出口企业应保持警惕,果断予以回绝,若出口企业签署了此类合同,很可能为自己招致不必要的风险,若货物因此而被海关罚没,或者买家后续以重签的合同为抗辩,拒付或少付货款,出口企业将百口莫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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