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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经典案例:国际贸易中怎样处理保险纠纷
  • 2011-10-21 14:59:36    字数:6316    中俄资讯网www.chinaru.info    对外经贸实务
  •   在国际贸易实践中,经常会发生一些保险金额比较大的保险纠纷,这些纠纷往往与保险当事人保险业务知识匮乏和外贸合同条款签订欠妥有关。本文将就上海海事法院于2009年审结的一典型的国际贸易保险案例中的一些具体问题进行分析,希望国际贸易从业者从中吸取经验教训,以利于贸易实践的发展。

      一、案例回顾

      江苏省连云港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罗盖特(中国)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称罗盖特公司)于2003年初承包了位于连云港开发区的一项工厂建筑工程。

      为了建筑工程的安全,罗盖特公司在2003年4月1日,便就整个建筑工程向中国财保连云港支公司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期间为自2003年4月2日起至2005年4月30日止,保险金额为人民币892,580,197.53元。中国财保连云港支公司出具了编号为PQYL200332079700000001的保险单。

      出于建筑工程的需要,于2003年11月25日罗盖特公司以CIF连云港285,650美元的价格向美国纽约特灵公司订购两台制冷器。规定特灵公司应于2004年4月12日前将货物运至连云港港口。

      2004年2月24日货物由American Independent Line对货物付运,并签发了编号为AILW 4314734的提单。与此同时,特灵公司还向北美补偿保险公司就该批货物投保,保险金额314,215美元。于2004年2月24日,北美补偿保险公司向特灵公司签发编号为W000059385的特殊海运保险单,保单载明保险的范围为从“Seattle”到“Lianyungang Port”,采用仓至仓条款,并载明保单的有效期为自货物交付到保险单载明的目的地的最后仓库或15天期满(如果货物承保所至的目的地在港口范围以外,则为30天)为止。其中保险单左角有“INAMAR Ocean Marine Insurance an ACE USA Company”的字样。同时,保单还表明,保险时限从承保货物卸离海船完毕之日的午夜开始起算。保险责任为保险人对于外部因素引起的有形损失,承担一切险。并表明保险单所承保利益隶属于优先于该保险单的其他保险单所承保的范围,该公司只承担超过优先保险的金额”。

       涉案货物于2004年3月25日运至目的港后,罗盖特公司委托连云港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用卡车将装有货物的集装箱从码头运至位于连云港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宋跳高新区振兴北路23号的工地。4月1日,在货物进入到达罗盖特公司工地时,集装箱发生倾倒,货物受损。

      罗盖特公司于2006年3月31日向上海海事法院邮寄材料起诉因纳玛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法院于同年4月7日立案受理,于2007年1月26日,罗盖特公司申请追加北美补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北美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要求因纳玛公司与北美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请求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货物损失314,215美元及利息损失,并承担案件诉讼费。据悉虽然承保期限已过,但于2007年2月12日,人保连云港分公司还是委托道富评估拍卖有限公司对涉案两个受损制冷器进行拍卖,拍卖价值为人民币620,000元,并于同年6月13日向人保连云港分公司支付了上述款项。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人保连云港分公司在其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单项下已就涉案货损向原告支付了1,859,687.50元人民币。另外,在合同中双方并没有就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做出规定。

      二、案例引发的问题

      本案比较复杂,引发的有关国际贸易保险的问题比较多,典型问题有五个:

      第一,此案应适用何种法律?在国际贸易争端的解决中,适用何种法律,直接关系到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一般情况下,双方当事人都要争取适用自己熟悉的本国法律作为解决争端的依据,以利于在诉讼中处于有利地位。本案中罗盖特公司和特灵公司并没有在合同中规定法律适用条款,而这种情况在国际贸易实践中又极为常见,这就需要贸易从业者了解法院适用法律的原则;

      第二,一旦发生国际贸易纠纷,当事人在没有选择仲裁而协商又不成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就要起诉另一方当事人,如果被起诉的当事人没有法律资格,法院将驳回当事人的诉讼。本案中就涉及到这个重要问题,罗盖特公司起诉因纳玛保险代理公司与北美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为因纳玛保险代理公司只是北美公司的代理公司,因此,因纳玛保险代理公司是否是适格的被告,将成为罗盖特公司首先面临的问题;

      第三,如果货物发生货损,此损失只有发生在保险区间内,保险公司才承担货损保险责任。在此案中,罗盖特公司与保险人签订的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从“Seattle”到“Lianyungang Port”,到底怎样理解“连云港”?海运提单所适用的“仓至仓”条款的具体含义如何?损失是否发生在保险区间内?都是本案面临的难题;

      第四,诉讼失效决定着原告是否享有胜诉权的问题,如果诉讼时效已过,原告就得不到法律的救济。本案中罗盖特公司的起诉是否在诉讼时效之内,正是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之一;

      第五,国际货物保险是当事人为了防止可能的风险和损失而向保险人投的保,但是,它具有补偿性的特点。本案中罗盖特就货物进行了双重投保,是否中国财保、因纳玛保险代理公司和北美公司都应该赔偿罗盖特公司,也是本案必须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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