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设为首页   本站导航   关于我们   繁體中文

注册 | 登录

今日推荐 >>    

  1. 您的位置:中俄资讯网  >  中俄时政要闻  >  中俄特稿  >  正文

    字体大小:    

  • 中国的核武器和核工业与苏联援助密不可分(全文)
  • 2011-6-9 14:46:13    字数:5113    中俄资讯网www.chinaru.info    中国档案 作者刘振华
  •   中国的核工业创建于1955年年初。苏联的援助对于中国核工业基础的奠定和基本框架的形成,以及原子弹和导弹的研制,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赫鲁晓夫开启了中国和平利用原子能之窗

      1949年8月29日,苏联第一颗原子弹爆炸,在苏联第一次核试验之前,我们就已经知道莫斯科已经掌握了核技术。1949年8月,刘少奇秘密访苏期间提出参观苏联核设施时,斯大林就拒绝了。不过苏联方面还是请中共代表团看了一部实验原子弹爆炸的现场实况的片子。据说,这是苏联方面第一次给外国客人看这样的纪录片。而当1950年年初,毛泽东访问莫斯科时,斯大林已经请毛泽东观看苏联进行原子弹试验的纪录影片了,甚至表示苏联可以向中国提供核保护的意愿。

      莫斯科向社会主义阵营的国家提供核保护,但是并不意味着苏联让中国人掌握核技术。当时,抗美援朝战争结束不久,大规模的经济建设刚刚开始,国家的经济力量还很薄弱,科学技术和工业基础还很落后,中国政府决定在第一个五年计划中不列入研制核武器的准备措施。

      但是,新中国并没有放弃对发展核工业和核武器的向往,特别是在抗美援朝战争中,美国想使用核武器。

      1984和1985年年初,《参考消息》有两则新闻:

      “一批销密文件表明1953年美国曾想用核武器攻击中国的援朝部队。”

      “1954年,美、英等国曾考虑用核武器进攻中国。”

      因此,这更加坚定了新中国发展核工业的信心。从1950年1955年,全国核科研工作取得了较大的成果,不仅使我国有了一定的核科学技术储备,更重要的是,开展了一些科学实验和理论研究工作,通过科研实际工作、系统讲课和开展技术讨论,培养和汇集了一些优秀的高级专业人才,为我国核事业的发展积蓄了力量,打下了初步的基础。在地质普查中,已发现了一些有工业价值的铀矿资源。当时,经过几年的经济恢复,中国的工业建设和科学研究都已有了新的发展,这些在客观上也为建立核工业创造了基本条件。

      此时,斯大林去世以后,赫鲁晓夫积极调整对华政策。苏联政府表示愿意在核能和平利用的研究方面给予技术援助。1954年10月,赫鲁晓夫访华时建议,由苏联帮助中国建立一个小型实验性核反应堆,以进行原子物理的科学研究和培训技术力量。

      在这种情况下,中共中央就把创建与发展我国核工业工作提到了重要议事日程,毅然作出了发展核工业的战略决策。

      1955年1月15日,毛泽东主持召开了中共中央书记处扩大会议,听取了李四光、刘杰、钱三强的汇报,研究了我国发展原子能事业问题。毛泽东听完汇报后,高兴地向到会人员说:“这件事总是要抓的。现在到时候了'该抓了。只要排上日程,认真抓一下,一定可以搞起来。”毛泽东还强调说:“现在苏联对我们援助,我们一定要搞好!我们自己干,也一定能干好!我们只要有人,又有资源,什么奇迹都可以创造出来!”

      这次会议作出了中国要发展核工业的战略决策,标志着中国核工业建设的开始。1955年3月,毛泽东在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会议上指出,中国进入了“开始要钻原子能这样的历史的新时期。”

      此后,中苏两国政府便开始了关于在核能事业方面合作的具体谈判。1955年1月L7日,苏联政府发表声明说,为在促进和平利用原子能方面给予其他国家以科学技术和工业上的帮助,苏联将向中国和几个东欧国家提供广泛的帮助,其中包括进行实验性反应堆和加速器的设计,供给相关设备及必要数量的可分裂物质。

      中共中央作出发展核工业的决定后,为了加强对原子能事业的领导,中共中央指定陈云、聂荣臻、薄一波组成三人小组,负责指导原子能事业发展工作。这样在苏联的帮助下,中国的核工业于1955年年初创建,此后逐步发展。

  • >> 点击进入新闻中心 体验更多精彩 >>
  1. —— 浏 览 今 日 更 多 新 闻 ————

版权与免责声明:欢迎转载中俄资讯网内容,本站内容都是在投入巨大采编成本,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后形成的智力成果,其著作权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的保护。1、凡本网注明来源为“中俄资讯网”的所有作品,包括文字与图片,未经本网授权欲转载的,请注明出处:中俄资讯网www.chinaru.info;2、凡注明“来源:xxx(非本站)”的作品,均采编自其它媒体或经推荐后使用,本网转载或采编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此类稿件并不代表本网观点;3、本站充分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您认为我们转载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您在一个月内通知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谢谢支持配合!
Copyright·2009–2021 (中俄资讯网 www.chinaru.info 版权所有) 备案号:京ICP备19042334号-1 工信部备案管理系统:beian.miit.gov.cn 俄联邦注册号:C/R—821918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