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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与实务:对外出口怎样防范贸易纠纷风险
  • 2011-9-9 6:03:56    字数:4293    中俄资讯网www.chinaru.info    进出口经理人 王平
  •       国际金融危机以来,部分国外买家资信状况恶化,付款意愿降低,经常以“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为借口拖延付款、拒收货物甚至逃避债务,中国信保受理的贸易纠纷案件数量和金额不断增加。同时,由于部分出口商在合同签订合同环节有失严谨,合同履行过程不够规范,导致自己在欠款追讨工作中陷入被动局面。中国信保的专家对中国出口商应对和解决“货物质量争议”问题的成功经验,总结提出了有针对性的风险防范建议,希望对广大出口商有所帮助。

      在下列案例中,国外买方均以中国出口商的产品存在不同程度的质量瑕疵为由拖欠货款、要求给予折扣或拒绝接受货物。三家中国出口商均在中国信保投保,向中国信保报损、委托介入调查追讨,并在中国信保的帮助下有力减损,有效地维护和保障了自身的合法权益。

      案例一

      中国出口商甲于2009年初向意大利买方A出口货值约140万欧元的高科技产品。买方A收货后,以产品存在质量瑕疵为由拒付全部货款。

      经中国信保调查,买方A虽然主张甲出口的产品存在质量瑕疵,但始终未能提供任何有效的书面证据材料。甲向中国信保提供的SGS出具的检测报告也证明相关产品在出口前已通过电磁检测,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合同约定产品质量以SGS出具的检测报告为准)。此外,为了避免可能与买方发生的贸易纠纷,甲在与A公司签署的贸易合同中还明确约定了如下条款:“买方承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付款。”面对贸易合同上的“白纸黑字”、出口商甲提出的抗辩理由及证据材料,买方A再也无法找到赖账的其他借口,只能承认拖欠货款的主要原因是其自身资金周转出现了问题。在中国信保和被保险人的双重压力下,买方A很快出具了分期还款计划。

      案例分析:本案中,甲根据贸易合同约定,在出运前取得了由SGS出具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同时在合同中约定买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付货款,迫使买方最终承认债务,并出具分期还款协议。

      案例二

      中国出口商乙于2009年向德国买方B出口货值约100万欧元的服装。买方B收货后,提出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要求乙给予折扣。

      经中国信保介入追讨,买方B称乙公司出口的服装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并提供了仓库验货照片等书面证据材料。乙公司随即派员前往德国仓库进行查验,发现部分服装确实存在脱扣现象,但尚可补救。对问题服装数量及脱扣严重程度进行详细统计、评估后,贸易双方经协商一致,最终签署了书面和解协议,要点如下:“在乙公司同意给予买方20万欧元降价折扣的前提下,买方B承诺在协议签署后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货款80万欧元。”和解协议签署后,为避免买方态度反复,影响未来追偿效果,乙公司根据中国信保的建议,在德国当地对和解协议办理了公证手续。和解协议约定的应付款日届至后,虽中国信保及乙公司屡次催促,买方B始终未履行80万欧元的付款义务,又以服装在当地市场销售状况不佳为由,要求乙公司再次降价10万欧元。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乙公司在中国信保的协助下,在德国当地法院对B公司提起了诉讼程序,并通过简易程序对经过公证程序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2009年10月,乙公司获得胜诉判决,德国当地法院支持了乙公司的诉讼请求80万欧元,买方B不得不根据法院判决结果向乙公司支付了货款。

      案例分析:本案中,乙公司尊重客观事实,积极应对和解决货物质量问题,并根据中国信保建议及时采取了有效的债权保障和诉讼减损措施,最大限度维护了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三

      中国出口商丙于2009年向西班牙买方C出口9票价值90万欧元的蜂蜜。货物到港后,买方C仅提取前2票货物,并以丙出口的产品未通过某项检测标准、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提取剩余7票货物。

      经中国信保介入调查,买方C提供了INTERTEK出具的检测报告,检测报告显示产品未能通过果糖苷酶指标的检测。针对买方C的上述主张,丙公司抗辩如下:第一,根据双方贸易合同的约定,果糖苷酶并非合同约定的检测指标;第二,本案项下货物在出运前已通过INTERTEK的检测(根据贸易合同约定,检测内容不包括果糖苷酶指标),丙公司在获得买方C的书面确认后才安排装船出运,丙公司向中国信保提交了上述书面检测文件及货物出运前买方的确认文件;第三,买方C提供的检测报告存在明显瑕疵,检测样品来源不明。

      尽管贸易合同并未将果糖苷酶指标列入检测要求,但为进一步澄清事实,一方面,丙公司要求INTERTEK对其预留的装船前样品追加进行果糖苷酶指标检测;另一方面,丙公司要求买方C配合其赴西班牙现场查验货物,被买方C以各种理由拒绝。同时,INTERTEK根据丙公司要求进行的二次检测结果显示,预留样品的果糖苷酶指标检测结果为“正常”。

      综上,中国信保经分析后认为:首先,贸易合同并未将果糖苷酶指标列入检测要求,买方C以该指标不达标为由拖欠货款明显缺乏贸易合同依据;其次,对丙公司要求现场查验货物的提议,买方C无理拒绝,一直不予配合;再次,即便不考虑贸易合同约定,INTERTEK根据丙公司要求进行的二次检测结果也显示,预留样品的果糖苷酶指标检测结果为正常;最后,经中国信保进一步调查发现,货物到港时国际市场蜂蜜价格出现大幅下跌,买方C以所谓“质量问题”为由拒收货物、转嫁市场价格下跌风险的意图十分明显。

      案例分析:本案中,丙公司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检测项目并在装船出运前进行了检测,在买方提出质量问题后不等不靠、据理力争,积极要求检测机构再次检测,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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