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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解读中俄保护投资协定:中国投资者可资利用的法律工具(全文)
  • 2012-2-10 10:55:16    字数:8023    中俄资讯网www.chinaru.info    西伯利亚研究 朱南平
  •   摘要:《中俄保护投资协定》,虽然文字简约,但其中包含了在中俄两国之间进行跨国投资相关的最为核心的问题和基本方面。所有设置的焦点都是针对投资者可能面临的几大风险及控制和降低风险的方法设计,这些设计被固化为协定的条款,使其成为两国投资者可资利用的法律工具。

      关键词:中国俄罗斯;中俄投资;保护投资

      随着中俄各种经济主体相互投资的不断发展,各方对投资的保护问题日显突出。中俄之间签署了大量的双边协议,借以保护中俄双方经济主体的商业利益。但由于多数中方企业及相关人士对这些协议的忽视或未透彻地理解而导致的对这一法律工具的漠视,必然会造成法律风险日益增多。因此,我们有必要对《中俄保护投资协定》进行系统的梳理与分析。

      一、中俄两国之间的协议状况

      从上世纪70年代末中国经济改革开始,中国跨国经济活动日益增强,跨国贸易极其活跃,跨国投资逐年增多。30年来,中国的经济实力不断增长,形成了巨额资本积累。由此,中国国际经济地位也发生了重大变化,已经从引资为主的投资东道国变成同时兼具境外投资母国的双重地位。对外投资的不断发展,法律风险的日益增多,由此引发跨国投资的保护问题日显突出。在我国对外经济活动中,对俄经济贸易合作也呈现前所未有的局面,中俄之间签署了大量的双边协议。

      二十多年来,中俄两国政府为加强两国各领域的合作签订了涉及政治、经济和文化领域的各种条约、协议数十个,在两国之间建立起相对完善的公法体系,为两国国家关系的发展,尤其为两国在国际政治领域的合作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中俄之间在经济交往方面的协议紧紧地围绕着两国经济关系的发展步伐,可以说是两国经济关系发展的法律佐证。改革开放后,中俄两国之间签署了大量的双边协议,其中涉及两国经济领域的合作协议主要包括:《中俄政府间关于经济贸易关系的协定》(1992年)、《中俄政府间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透漏税的协定》(1994年)、《中俄政府间关于进出口商品合格评定合作协议》(1996年)、《中俄政府间关于解决政府贷款债务的协定》(1998年)、《中俄政府间2001—2005年贸易协定》(2000年)、《中俄政府间关于短期劳务协定》(2000年)、《中俄政府间关于共同开发森林资源合作的协定》(2000年)等等。

      发展到21世纪,两个国家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都进入了市场经济的转型时代。俄罗斯在政治改革上疾风暴雨,国体、政体发生了巨变,经济发展缓慢起步;而中国实行可控制、有计划的体制改革,经济发展令世人瞩目,一跃成为世界上第二大经济体。在短短的二十多年间迅速积累的巨额外汇资本,形成了中国史无前例的境外投资需要和投资能力。为了规范中俄两国的投资行为,保护投资人的利益,促进相互投资,2006年两国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促进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以下简称《中俄保护投资协定》)。

      就我国地方对俄经济业务发展而言,我们同时需要关注地方性协议。在这些协议中直接涉及中俄两国地方和区域合作的协议是《俄联邦各主体行政机关与中国地方政府间关于合作原则的协议》,该协议由中俄两国政府于1997年11月10日在北京签订。该协议的目的是积极地促进俄联邦各主体行政机关与中国地方政府间合作的发展,并创造良好的条件。为此,双方主管机关应根据需要建立联系。该协议第3条规定,俄联邦各主体行政机关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政府可以就其管辖范围内的合作问题达成协议,按照本国的法律并依法签订有关协议,但这些协议不是国际条约,因而,两国地方主体双方无权干涉那些属于对外政策、国防、国家边界、领空及俄联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范围内的主权和领土问题,同样也无权对两国、两国政府、双方中央各部和主管部门签订的协议做修改或者对其发表特殊的意见。俄联邦各主体行政机关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政府将只能按照本国的法律履行有关协议。

      尽管中俄国家间的协议很多,但涉及投资保护性质的协议却只有2006年签署的《中俄保护投资协定》,它是近二三十年中俄经济发展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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