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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解读中俄保护投资协定:中国投资者可资利用的法律工具(全文)
  • 2012-2-10 10:55:16    字数:8023    中俄资讯网www.chinaru.info    西伯利亚研究 朱南平
  •   二、对协定基本内容的重点分析

      《中俄保护投资协定》共13条,分别从定义、促进和保护投资、投资待遇、征收、损失补偿、支付的转移、代位、缔约双方争议解决、缔约一方与缔约另一方投资者争议解决、其他义务、适用、磋商及生效、期限和终止的各个方面作出规定。《中俄保护投资协定》,虽然文字简约,但其中包含了在中俄两国之间进行跨国投资相关的最为核心的问题和基本方面。所有设置的焦点都是针对投资者可能面临的几大风险及控制和降低风险的方法设计,这些设计被固化为协定的条款,使其成为两国投资者可资利用的法律工具。

      《中俄保护投资协定》设定的目的是为缔约一方的投资者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投资创造有利条件,相互鼓励、促进和保护投资,以激励投资者经营的积极性和增进两国繁荣,使两国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加强合作。

      该协定的第1条对协定使用的六个概念进行了定义说明,阐释了相关概念在本协定中的含义。根据协定的第1条第1款的规定,“投资”一词系指缔约一方投资者依照缔约另一方的法律和法规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所投入的各种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动产、不动产及任何财产权利;股份、股票及其他形式的对商业组织的参股;与投资相关的金钱请求权或其他具有经济价值的行为请求权;知识产权,特别是著作权、专利、商标、商名、工艺流程、专有技术和商誉;法律或法律允许依合同授予的商业特许权,包括勘探、耕作、提炼或开发自然资源的特许权。作为投资的财产发生任何形式上的变化,不影响其作为投资的性质,只要该变化不违反接受投资一方的法律和法规。

      我国对俄投资者在理解“投资”定义时应注意的要点之一是,投资人可以使用“各种财产”进行投资,该协定将这些财产划分为五大类,展示了中俄投资人在选择财产形式上广泛的可能性。所列财产清单是开放性的,包括了物权、债权、股权和无形财产权的几乎所有的财产权形式,融汇了产业投资和资本投资的丰富内容,适用所有类型的投资主体。

      投资人应注意的要点之二是,协定规定了“依照缔约另一方的法律和法规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进行投资,即投资的法律适用是投资东道国法律,协定第1条第6款也强调了“缔约方的法律法规”是指中俄两国的法律法规。我国对俄投资人要清晰地确认这一点,以避免我国投资人习惯了的以投资人母国法律来考量在东道国的投资项目。投资行为比贸易(买卖)行为复杂的最重要的因素是投资行为触及投资目标国多种法律。由于投资涉及的不是简单的债权债务关系而是物权和资本权的复杂关系,这就使了解投资目标国的内国法成为投资法律尽职调查的关键内容。

      依据协定的第1条第2款,在该协定中“投资者”包括两种法律主体:一种是根据缔约国任何一方的法律和法规,具有其国籍的自然人主体;第二种是非自然人性质的法律上的实体,包括根据缔约国任何一方的法律设立或组建且住所在该缔约一方境内的公司、协会、合伙及其他组织。对“投资者”的立法文字表述,看上去简单,但意义深远。整个协定规范的创设,实际上是为两国的经济交往的私权主体做出的安排,即令投资资本来源于国家,其投资行为仍属私权交易,遵循的应是市场游戏规则。在协定规范的投资交易中,其主体行为的私权性必须首先被认定。作为个体的自然人和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法人及各类法律责任形式的组织,他们是协定创设的跨国投资舞台的主角。可见,该协定是为拥有私权的“投资者”创建,是强化两国私权互动的一种保障机制。

      该协定的第2条《促进和保护投资》包括三方面原则性的规定:其一是缔约一方应鼓励为缔约另一方的投资者在其领土内投资创造有利条件,并依照其法律和法规接受这种投资;其二是缔约一方应根据其法律法规在其领土上对缔约另一方投资者的投资提供完全的保护;其三是在不违反缔约方法律法规的情况下,缔约方应对在本国境内从事与投资相关的活动的缔约另一方的国民在提供签证和工作许可方面予以优惠考虑。这是对两个缔约国的国家公权提出的作为要求,也是两个缔约国保护投资的原则性的宣示。这种要求和宣示能对两国政府职能机关产生多大作用,尚无数据证实。实践表明,任何国际立法、条约和协定,其实现的关键条件确实有赖于相关国家公权职能机关具有配套的工作机制,如果没有创建出具体的工作机制,那些精心设计的规则还会在某种程度上停留在理想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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